全中國人大代表、“寶貝回家”志願者協會理事長張寶豔接受採訪時表示,現在的難點在於,以前丟失的孩子,過去了幾十年,資訊量寥寥無幾,案件偵辦難度較大。婦女兒童被拐時間越長傷害越大,建議對人販子終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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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娛聞星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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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秋夢h
張寶豔建議對人販子加大量刑,你怎麼看?
你好!我來回答這個問題:我完全支援張寶豔提出的關於對人販子加大量刑的建議。我們經常在電視上,手機上看到許多拐賣人口的報道,大多以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那些失去孩子的家庭,承受了巨大的痛苦,有些人幾十年才找到了自己的孩子,有些一輩子都找不到,他們過著生不如死的日子,李靜芝的例子大家都看到了。必須加大力度打擊販賣兒童的人販子,加大量刑,終身追責,讓人販子再沒有機會再危害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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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豌豆媽媽育兒
張寶豔是誰?
張寶豔是“寶貝回家”網站的創始人,。"寶貝回家"創立14年來,已幫助4300個家庭團圓。
今年的兩會期間,張寶豔提議,對拐賣婦女兒童的人販子終身追責。
對於這樣的提議必須雙手贊成。張寶豔打拐14年,以前很早被拐賣的孩子隨著時間越久,資訊會越少,對於這些人來說,他們找到家人的機會也會越渺茫。
就在5月18日,尋子媽媽李靜芝在32年後終於終於見到自己的兒子嘉嘉,在嘉嘉喊了一聲“媽”之後,兩人抱頭痛哭。今天嘉嘉已經34歲了,幸運的是32年來李靜芝沒有停止尋找自己的兒子,才有幸在32年之後重新再次見到兒子。
很多被拐賣的孩子家長因為經濟、精力甚至面對更多的生活壓力,可能最終會放棄尋找孩子。比如李靜芝的老公曾經勸李靜芝放棄,兩人再生一個孩子重新開始生活,但是被李靜芝拒絕了。很多被拐兒童的父母沒有堅持下去。隨著時間的推移,有用的資訊越來越少,很多被拐賣而兒童找到親生父母的機會也會越來越小。
在張寶豔看來,犯罪分子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實際上就是綁架的過程,其造成的後果比綁架犯罪更為嚴重。同時,在買賣婦女兒童的定罪治罪中,買主也應接受法律嚴懲。沒有買賣就沒有交易,之所以拐賣兒童婦女一直都存在就是因為潛藏在暗處的交易。所以張寶豔代表提議的買主也應該受到法律制裁。
看到這裡,不禁氣憤,因為他們的買賣交易對丟失孩子的家庭造成的傷害是無法彌補的,但是幾十年後買方不但不承擔法律責任,自己的兒子還需要對買方進行養老,這樣的事實太過諷刺了。但是這就是現實。
所以,張寶豔代表提議的買方應該同樣受到法律的制裁對於拐賣兒童案有著重要的意義,可以從源頭上減少拐賣父母兒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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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英的眼睛
首先,旗幟鮮明的贊成。
接下來說兩條贊成的原因:
一是人口販賣對最弱勢的人群(兒童婦女)造成了極其深重的無法撫平的終身傷害。這個傷害只有受害者本人才能知道,也只有受害者及其家屬才真真正正在“黑夜中盼天明”。社會公眾或其他人長期只是充當了“同情的旁觀者”,原因是什麼?後面再分析。
二是一個法律夠不夠嚴厲,效果是最好的證明,如果針對的犯罪打擊物件屢禁不止,依舊猖狂,那就不能說已經“很嚴厲”了。一個簡單的現象:故意殺人案遠比其他案件(比如盜竊造假等)少得多,就是因為它的後果遠比其他案件嚴重得多。如果針對販賣人口的犯罪真的嚴厲,就不可能有這麼多人敢於以身試法。
再來探討一下為什麼包括販賣兒童在內的各種犯罪和醜惡現象為什麼在公眾看來和“專業視角”有這麼大的反差,因為這直接導致更嚴厲的懲罰遲遲不能通過。第一,偽理性主義充斥課堂。看看各種帖子就知道,很多“學界”人士不斷爭辯說已經很嚴厲了,不要感情用事,要理性對待犯罪現象和立法。理性本身是排除主觀感受完全客觀的分析事實,但是,感情本身就是“人”這個“客觀事實”的一部分,排除它,就等於對“客觀整體”斷章取義。這種迷之割裂的說法不僅暴露了紙上談兵的幼稚,也必然引起公眾的抗議,最終傷害法律的認同和權威。
第二,非自然科學專業人士的許可權邊界在哪裡?在法律領域,“專家”的一個常見口頭禪是“不要被民意綁架”。那人民就要問一句:那它應該被誰綁架?一個基本常識是:與自然科學不同的是,法律只是個規則,它不是“純真理”,它不應該由少數“專業人士”說了算。
舉例來說,一個物理學家的理論成為教科書的一部分,並被所有人學習和運用到實踐當中,那算不算物理學家控制了你的自由意志?當然不是!因為表面看是物理學家的思想凌駕於你的意志之上,但因為其理論具有高度的純客觀性和可證明性,因此實際上等於“真理凌駕於你的個人意志之上”。
但是法律就不同了。新自由主義鼻祖凱恩斯說過:所有經濟學都是偽科學。其實法學理論及法律也是這樣。回到上面說的,與自然科學不同,由於沒有“純客觀性和可證明性”,立法鏈的上下游業內人士如果無視民意和絕大多數公眾的呼聲,一意孤行,那就真的是“個人想法凌駕於人民意志之上”,那就等於“披著專業外衣的踐踏和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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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妙笛清音
一、人販子拐賣婦女兒童,罪大惡極,比殺人犯好不了哪去。自從孩子丟失以後,全家人就等於被徹底毀掉了、擊垮了,痛不欲生,這真叫做“家破人亡”。有多少家庭最終導致妻離子散、一家親人陷入極大的痛苦之中。為找孩子借債、不惜賣掉家裡一切值錢之物,為找孩子,四處奔走。
二、丟失孩子的一家,丟失了孩子,也丟掉了家庭的希望。全家人精神崩潰,甚至走上絕路。自殺的有,離婚的有,患精神病的有。可謂過著一種生不如死的日子。大家設想一下,他們在今天和平年代裡遭遇家庭不幸,不啻於“晴天霹靂”,不亞於“五雷轟頂”啊!他們怎麼活?他們也是共和國公民的一份子,痛苦、絕望、悲傷向誰傾訴?
三、人販子雖然沒有直接殺人,但又確屬是間接殺人的幫凶和罪魁禍首。如果任由這種人胡作非為,對我們的國家和社會的安定就是嚴峻的挑戰,是極為不安定、危險因素。我們加大對人販子的量刑力度,就是懲惡揚善,就是保護老百姓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四、為找到丟失的孩子,我們不說丟孩子的一家人為之付出多少、損失多少,但從國家層面也是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為保一方平安的警察為之做出了多少犧牲。為一個丟失的孩子我們牽涉到太多我們說不清的東西。
五、在尋找孩子的過程中,也有很多好心人,志願者利用自己的資源優勢,利用網路平臺做出了極大貢獻。充分彰顯了人性的光輝,弘揚了人間正能量!從另一角度來說,我們的寶貝得以順利回家需要感謝這些善良人的默默付出!
為什麼一定要加大對人販子量刑?因為在我們的和平年代裡,還有很多人正在製造不和諧。法治社會更需要呼喚懲惡揚善,讓人販子無處遁形!一方面嚴厲打擊犯罪,一方面警示世人!不要因貪慾自毀自己和別人幸福的家庭!加大對人販子的量刑力度是眾望所歸!
加大對人販子的量刑力度是眾望所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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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飛象鬆律師
其次,作為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應當承擔什麼樣的刑事責任應當嚴格的遵循罪刑法定原則,而不能憑人們的好惡來決定,對於追溯期的問題,中國刑法有明確的規定,適用於所有的犯罪,《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因此,在法律沒有修改之前,我並不贊成張寶豔代表的意見,由此也可見我們的極個別人大代表是多麼的無知,為了博取老百姓的眼球,無下限的滿嘴跑火車。
再次,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法規定是很完整的,直接起刑就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是死刑,我不知道張寶豔代表是不是不知道該法律規定,我認為,任何刑法都得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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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愛無恨35
我個人覺得張寶豔的建議對人販子加大量刑是對的,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打擊人販子的囂張氣焰,但總體上我個人認為收穫甚微,我個人建議要想徹底杜絕拐賣婦女兒童的買賣,必須加大打擊的力度和處罰的行為,對非法買賣和拐賣婦女兒童者必須一經抓獲,實行槍斃或終身監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只有加大這樣的處罰力度,才能從根本上杜絕拐賣婦女兒童的發生。
我們可以從歷史上的幾次反貪汙的案例中(朱元璋反貪、雍正的反貪汙)可以看到,以往的朝代也曾多次反貪但屢禁不止,但在朱元璋時期和雍正時期為什麼會取的成功,而且為此湧現出大批清廉官員,並不是朱元璋和雍正比其他皇帝厲害,而是他們治理貪汙的力度和刑罰更為嚴厲所致,在那個時代不殺不足以治理天下,只有真正讓貪官汙吏們真的感覺到刑罰的壓迫感,他們才會徹底斷絕心頭的慾望。
而同樣在高速發展的今天,同樣需要嚴歷的刑罰來約束那些違法者,不能讓他們心裡有一點僥倖心理,只有嚴歷的刑罰才能徹底斷絕罪惡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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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田園徐風
我不是專業的法律工作者,我僅從普通大眾的視覺來回答這個問題。
張寶豔代表建議對人販子加大量刑,我表示支援,我從身邊一些朋友瞭解到,基本也是持支援的態度,但他們和我一樣,說不出法律專業性的理論。我表示支援的理由是:
一,《刑法》對懲罰犯罪有個重要的原則,就是罪和罰要相當。對人販子打擊處理的基本刑是5~10年,有8種加重情節,可以10年以上刑罰,這8種情形大部分在實際的辦案司法過程中是難以落實的,也就是說判例很少。可以拿盜竊罪來比,盜竊3~10萬算數額巨大,基本刑是3~10年,數額10萬以上的是特別巨大,可以是10年以上刑罰。從這2個罪名基本刑來比較,人販子侵犯的是人的人身權,我們提倡人身權至上,給予人販子基本刑與相對平和的盜竊罪相當,這好像讓人們不太願意接受。另外,從危害程度來說,人販子導致妻離子散,家破人亡,危害遠遠大於盜竊罪,從這點來說,人販子基本刑確實是偏輕了一樣哦,是嗎?
二,從對社會的危害來看人販子基本刑,沒有很突顯打擊力度,他的犯罪成本不高,也就和盜竊差不多,對懲罰和預防販賣人口是不利的原因還有一個,很多人被拐賣後,是多年,甚至十年八年才被發現解救,那時再把人販子抓住繩之以法,很有可能就過了追溯時效,所以人販子屢禁不止,甚至越來越猖獗,人販子造成很多家庭和被拐人的傷害是終身的,這會造成社會的恐慌,基於這點,我也支援對人販子的基本刑提高一點。
三,再拿綁架罪來做個比較。綁架罪基本刑是在10年以上,綁架罪是暴力犯罪,理應重刑,我完全支援。綁架的行為除了撕票的,大部分案例還是支付了贖金後被綁人即得到了解救,受到的心靈傷害可以隨時間推移而癒合,而假如是被拐後,很多的受害人一生也無機會迴歸原生家庭,一群人一輩子在接受煎熬,影響他們一生的生存質量,就這點來看,我認為也應該對人販子的基本刑參照綁架來論處,即基本刑在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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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河南節節高律師事務所
贊成的。人販子對於個人,家庭,社會的傷害太大了,加大處罰是贊成的。其實中國目前刑法對於販賣人口的處罰力度也很大。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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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老邰說
現在對人販子加大量刑遠遠不夠,應該制定更高標準的追責責任力度,拐賣兒童應該最高上溯至死刑,沒收全部財產,包括其直系親屬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必要財產,其餘的一律全面剝奪,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遏制拐賣兒童這樣的違法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成本。就好像整治客運班車超員一樣,超員是靠罰款,拐賣兒童就是直接死刑,這樣就不會再有拐賣兒童這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了,現在沒人超員是因為處罰成本過高,得不償失,拐賣兒童的犯罪成本則是過低,這才是真正的關鍵所在,所以,僅僅加大定罪量刑標準的懲戒力度是不夠的,違法所得遠比犯罪成本更大,所以就會有後來的效仿者,但是,一但這樣的犯罪分子實施了犯罪行為,他(她)也會覺得沒事,大不了判幾年就過去了,萬一沒人發現就賺了等等這樣的僥倖思維,以至於後效者敢於去繼續嘗試。
所以,這次兩會期間應該提議是增加死刑的量刑標準,只有頂格處罰和嚴厲懲戒,才會讓後效者知道嚴肅性和嚴厲性,也只有這樣,才會讓違法犯罪行為得到有效遏制。
人大代表張寶豔建議對人販子加大量刑,對於這個提議必須支援,舉雙手贊成。
我們是非常痛恨人販子的,因為人販子把孩子拐走以後不僅僅是一個孩子的丟失,這背後帶來的是都是一個家庭的悲傷甚至是破裂。
而且這些被拐的孩子,從小不在親生父母的身邊,就這樣一直被騙,一直被矇在鼓裡,直到長大,覺得這些孩子是十分可憐的。
有的丟失孩子的父母,一直在尋找自己的孩子,這一找就是幾十年,在尋找孩子的過程中,不僅僅付出的是財物,更是一次次遭受打擊,一次次的心在滴血的過程。
如果在尋找孩子的過程中,找到孩子也算是好的一種結果,但那些找不到孩子的呢?此時此刻他們連想把人販子殺了的心都有。
本來一對夫婦看著自己的孩子的出身,幻想著把自己的孩子撫養長大,享盡天倫是一件多麼幸福的事情。
可是在人販子出現以後,將這些美好的憧憬統統打碎,將一個美好的家庭活生生給拆散。人販子拿到錢高興了,可是孩子的父母卻生活在痛苦之中。
對待人販子不僅要加大量刑,而且還要加重處罰,甚至是處以極刑。要讓他們知道,這樣的犯罪成本代價有多高,就算是得來的錢也是沒有命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