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媒體報道,張某一直在傳銷組織裡被控制了20天。不但每天不能自由出入,連上廁所都有專人看管。期間,組織頭目要求每個人都要拉親朋好友進來銷售化妝品,張某多次提出反對意見,先後五六次被傳銷組織的人員毆打。
臨近春節了,張某想回家過年,可這幫人根本沒有放走張某的意思。最後與監工發生衝突,張某從自己所穿的羽絨服帽簷上,拉下一根帶子勒死監工,逃出傳銷並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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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求圖55
以鏡為鑑,可正衣冠;
以事為鑑,可論成敗;
以人為鑑,可知得失;
以史為鑑,可知興衰;
其實這就要考驗法官的立場和價值取向是不是正能量了!
如果法官選擇正義與良知,就會判處小夥“正當防衛”或有利於小夥的判處;
如果法官選擇縱容與包庇邪惡,就會判處小夥“故意殺人”或不利於小夥的判處;
上次的反殺在崑山,這次的反殺在保山;
上次的反殺的物件是壞人,這次的反殺的物件也是壞人;
上次的反殺算是為民除害,這次的反殺也是為民除害;
只是上次的反殺法院已經判決為“正當防衛”,而這次的還沒有宣判;
德國統一以前,有一堵很著名的柏林牆,凡是非法穿越柏林牆的一律當場開槍擊斃,守牆士兵都按照這一命令執行,只是真的擊斃穿越柏林牆的只有亨裡奇一人,為此亨裡奇還受到了嘉獎。
但1989年底德國統一,柏林牆被推倒,而看守柏林牆的開槍打死人計程車兵亨裡奇卻遭到起訴。按說被起訴的亨裡奇也很窩火,執行命令反而被起訴追究法律責任!
在法庭上,亨裡奇的辯護律師說:作為一名守牆士兵,是在執行命令,作為一名軍人,執行命令就是天職,他別無選擇。亨裡奇在執勤時發現有人偷越國境,他只能開槍射擊。如果執行命令也有罪,那罪也不在他!
然而,法官奧多◎賽德爾並不理會律師的這套說辭,卻正義嚴詞的說:作為軍人不執行上級的命令是有罪的,這一點毋庸置疑。但是作為一個軍人,你開槍打不準卻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當你發現有人翻牆越境時,你在舉槍瞄準射擊時,你有把槍口抬高一釐米的權力,這是你應該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
最終,亨裡奇被判處有罪……
同樣,保山小夥的這次反殺判處的時候,一樣是在考量法官的良知、良心的天平怎麼選擇,是選擇正義和良知,還是選擇縱容和包庇“坑人、害人”的傳銷呢!
假如,小夥不反殺逃跑,誰又能給小夥的生命安全打保票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