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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廖彩琳律師

    自然繼承下,弟弟是第二順位繼承人

    如果你說的自己,是弟弟這個角色,那麼根據繼承法規定。

    如果有遺囑,不用多說,依據遺囑來進行,也就是除非你兄長明確遺囑裡寫了遺產歸你,然後養子不把屬於你的遺產給你,那麼你可以起訴要求繼承。

    否則繼承肯定就是依據自然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就是配偶,父母,子女。

    父母已經去世,那麼遺產就應該是配偶和子女。

    作為弟弟,已經是第二順位繼承了,你可以理解成在有第一順位繼承人之前,第二順位繼承人是沒有權利繼承的。

    那麼估計,不少人會想,如果配偶也死去了呢,子女本身又是養子。這樣是不是等於第一順位繼承人的養子沒有繼承權,第二順位的弟弟就能夠繼承了。

    根據繼承法規定,第一順位繼承的子女,包括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也就是說,養子是可以繼承的,有繼承權的,但是,法律也規定了養子必須是經過登記手續的養子,也就是辦理了收養手續的,才有繼承權。

    什麼叫做辦理收養手續呢,根據法律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也就是沒有登記等於收養關係不成立,自然就沒有繼承權。

    但是這裡面,也有一個例外。

    那就是如果是1992年4月1日前,沒有登記收養,但是已經事實上成立了收養關係,那麼也算收養關係成立。

    為什麼呢?因為在有一個法治原則叫做,法不溯及既往"通俗地講,可以理解成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

    而在1992年中國收養法才實施,也就是在1992年4月1日以前,由於沒有《收養法》的明確規定,因此在當時建立收養關係,一般只要親戚好友,周圍群眾都認可,或有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收養關係,就構成了事實上的收養關係。

    也就是有繼承權。

    對於起訴,每個人都有起訴他人的權利,但是在起訴之前還是應該多瞭解下,有沒有起訴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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