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小麗是一對姐弟戀,結婚前,小麗及家人就告訴過小王,她曾做過一次腦瘤手術,術後恢復很好。小王不但沒有拒絕小麗,還加深了自己要好好照顧小麗的信念。婚後兩人的小日子過得也還不錯。2016年,小麗又一次被查出患惡性腦瘤二期,一病就是兩年,身體每況愈下。在妻子最需要關懷的時候,小王提出離婚,並在調解中反問法官:“我家窮,她現在又不能做家務了,不離婚幹嘛?”妻子則表示理解丈夫,不願意拖累丈夫。出於尊重當事人的意願,該案最終以調解離婚結案。對此,你怎麼看?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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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師獨角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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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祥雲飄影
丈夫不厚道,不道德,自私自利,如果婚前妻子隱瞞病情或者還沒結婚,可以理解,但婚後提出離婚,有悖情理,也違背了婚姻法的起碼要求和義務。在妻子病情復發時,只能積極給予關懷和安慰,積極尋求治療和幫助,而不是落井下石,雪上加霜。即使經濟困難,也要力所能及,這個時候,妻子最大的精神支柱是丈夫,關心比什麼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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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司法江湖
我所理解的婚姻的真諦就是能夠:共患難,共享福
常說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姻緣一世實屬不易,理應且行且珍惜才是!從法律上面來說,在《婚姻法》第四條當中就明確提及“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法律本不應該對道德層面的事宜進行約束,但是夫妻關乎到一個家庭是否和諧,而家庭又是社會的組成因素,所以夫妻之間的關係和諧勢必也會一定程度上促進社會整體的和諧度,故而才會規定“應當”。
但是很顯然夫妻之間出現不忠實的情況時,也並不會對其進行懲處,至少你從沒見過一方出軌,法律對其採取任何強制措施或者罰款的情況,所以可見該條規定僅僅是一種倡議性條款,本身不具有強制力,更多的只是道德層面的要求。
回到案件當中來,女子為了不拖累丈夫主動同意離婚,而男子卻不顧及情分急切的懇請判處離婚。女子痴情一片昭然若揭,而男子卻未能盡到一個做丈夫的責任,不能共患難,只能說替女子的付出感到不值,再次衷心的希望女子能夠度過此次難關,重新開始新的生活。
老話說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來時各自飛。老話還說,貧賤夫妻百事哀。這件事情很難理智的說丈夫做得對不對。
這事件裡的妻子很值得敬佩,婚前已經告知丈夫長瘤的事實。婚後在復發時,直接說不願意拖累丈夫,同意離婚。
而對於丈夫,雖然確實是家庭貧困,可是總有一些違背諾言,當逃兵的感覺。說好的要照顧妻子一輩子呢?
所以生活中理解別人的無奈,但不代表我們贊成丈夫的做法。承擔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這才是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