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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 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應予立案:(1) 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 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 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 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3) 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 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 以上的;(4) 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 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 判的;(6) 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採信,或者故意 對應當採信的證據不予採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式,或者故意錯誤 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