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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觀宇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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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觀宇說法
搭順風車的大多是同事、鄰居、朋友等,而且會免費搭乘。然而,一旦出了車禍,乘車者受到了人身傷害,應考慮哪些因素?責任應由誰來負?損失由誰賠償呢?
首先,應明確搭順風車行為的性質。順風車行為就是“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是指無償搭乘他人機動車,該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損害。“好意同乘”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該同乘行為必須是無償;二是車輛駕駛員必須是出於自己的目的而非為同乘者的目的而行駛。好意同乘者是無償搭車,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要車主按照客運合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
其次,看駕駛人是否有過錯構成了侵權。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車輛,作為車輛駕駛員都有義務保證同乘者的人身安全,絕不意味著乘車人甘願承擔風險,不能認為好意同乘者放棄遭受交通事故損害的索賠權利,不能因為同乘者是免費搭乘車輛就降低駕駛員應承擔的注意義務。人身利益是高於一切的,“好意同乘”不能作為駕駛員和車主免責的根據。一般民事侵權行為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構成要件:1、損害事實,指侵權行為人給受害人造成不利後果;2、違法行為,指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3、因果關係,指侵權人實施的違法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上的聯絡;4、主觀過錯,是指當事人透過其實施的侵權行為所表現出來的在法律和道德上應受非難的故意和過失狀態。
再次,不能讓好人沒好報。“好意同乘”的前提是“好意”,並非歹意,讓人無償乘坐駕駛的車輛,屬於好意同乘,駕駛人的行為屬於助人為樂,是中國公序良俗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善意行為,應當為中國的法律所倡導和保護。符合“善良風俗”原則,所以在處理好意同乘糾紛時不能讓好意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自不待言。減少甚至除免其好意者民事責任才符合“善良風俗”。如果讓好意者承擔全部責任或賠償責任,等於常說的“好心沒好報”,讓樂善好施、助人為樂的人感到司法不公,社會輿論也不贊成。
所以,在處理搭順風車 “好意同乘”的交通事故糾紛時,一般應在肯定駕駛人樂於助人的初衷的前提下,結合駕駛人和乘車人有無過錯,根據公序良俗的原則和公平的原則權衡把握進行對待,讓傷者得以救助,讓社會正氣得到弘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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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順風車的大多是同事、鄰居、朋友等,而且會免費搭乘。然而,一旦出了車禍,乘車者受到了人身傷害,應考慮哪些因素?責任應由誰來負?損失由誰賠償呢?
首先,應明確搭順風車行為的性質。順風車行為就是“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是指無償搭乘他人機動車,該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損害。“好意同乘”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該同乘行為必須是無償;二是車輛駕駛員必須是出於自己的目的而非為同乘者的目的而行駛。好意同乘者是無償搭車,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要車主按照客運合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
其次,看駕駛人是否有過錯構成了侵權。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車輛,作為車輛駕駛員都有義務保證同乘者的人身安全,絕不意味著乘車人甘願承擔風險,不能認為好意同乘者放棄遭受交通事故損害的索賠權利,不能因為同乘者是免費搭乘車輛就降低駕駛員應承擔的注意義務。人身利益是高於一切的,“好意同乘”不能作為駕駛員和車主免責的根據。一般民事侵權行為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構成要件:1、損害事實,指侵權行為人給受害人造成不利後果;2、違法行為,指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3、因果關係,指侵權人實施的違法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上的聯絡;4、主觀過錯,是指當事人透過其實施的侵權行為所表現出來的在法律和道德上應受非難的故意和過失狀態。
再次,不能讓好人沒好報。“好意同乘”的前提是“好意”,並非歹意,讓人無償乘坐駕駛的車輛,屬於好意同乘,駕駛人的行為屬於助人為樂,是中國公序良俗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善意行為,應當為中國的法律所倡導和保護。符合“善良風俗”原則,所以在處理好意同乘糾紛時不能讓好意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自不待言。減少甚至除免其好意者民事責任才符合“善良風俗”。如果讓好意者承擔全部責任或賠償責任,等於常說的“好心沒好報”,讓樂善好施、助人為樂的人感到司法不公,社會輿論也不贊成。
所以,在處理搭順風車 “好意同乘”的交通事故糾紛時,一般應在肯定駕駛人樂於助人的初衷的前提下,結合駕駛人和乘車人有無過錯,根據公序良俗的原則和公平的原則權衡把握進行對待,讓傷者得以救助,讓社會正氣得到弘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