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接受虛開發票且抵扣稅額不足1萬元的情形。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假設某納稅人虛受發票且抵扣稅額為9000元,按134號文偷稅處一倍罰款為9000元。若按虛開發票處罰,雖然理論上可能罰5萬元以下,但根據過罰相當的原則,基層往往對其虛開行為處以1萬元左右的罰款。此時,若按“從一重處”原則,就選擇按虛開發票行為罰1萬元,與按偷稅罰9000元相差不大。
二是接受虛開發票且抵扣稅額1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情形。假設某納稅人虛受發票且抵扣稅額為4萬元,根據134號文按偷稅處罰,罰款金額一般為4萬元。如“從一重處”,則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有關虛開行為處罰的規定,可以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但實踐中為體現過罰相當原則,對偷稅金額不足5萬元的,通常對其虛開行為也就罰底線5萬元。兩者的處理結果相差不大。
三是接受虛開發票且抵扣稅額5萬以上不足50萬元的情形。假設某納稅人接受虛開發票且抵扣稅額為20萬元,根據134號文按偷稅處罰,罰款金額通常為偷稅額的一倍20萬元;而按發票管理辦法的虛開發票行為處罰,雖可選擇罰5到50萬元,但一般也會以偷稅額為基數對其行為罰20萬元。如果從一重處,則剛好跟偷稅額一致。
四是接受虛開發票且抵扣稅額50萬以上的情形。如本案所述情形,偷稅罰重於按虛開發票行為罰,“從一重處”的最終選擇結果也是按偷稅罰,即適用134號文的結果與“從一重處”的結果完全一致。
一是接受虛開發票且抵扣稅額不足1萬元的情形。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假設某納稅人虛受發票且抵扣稅額為9000元,按134號文偷稅處一倍罰款為9000元。若按虛開發票處罰,雖然理論上可能罰5萬元以下,但根據過罰相當的原則,基層往往對其虛開行為處以1萬元左右的罰款。此時,若按“從一重處”原則,就選擇按虛開發票行為罰1萬元,與按偷稅罰9000元相差不大。
二是接受虛開發票且抵扣稅額1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情形。假設某納稅人虛受發票且抵扣稅額為4萬元,根據134號文按偷稅處罰,罰款金額一般為4萬元。如“從一重處”,則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有關虛開行為處罰的規定,可以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但實踐中為體現過罰相當原則,對偷稅金額不足5萬元的,通常對其虛開行為也就罰底線5萬元。兩者的處理結果相差不大。
三是接受虛開發票且抵扣稅額5萬以上不足50萬元的情形。假設某納稅人接受虛開發票且抵扣稅額為20萬元,根據134號文按偷稅處罰,罰款金額通常為偷稅額的一倍20萬元;而按發票管理辦法的虛開發票行為處罰,雖可選擇罰5到50萬元,但一般也會以偷稅額為基數對其行為罰20萬元。如果從一重處,則剛好跟偷稅額一致。
四是接受虛開發票且抵扣稅額50萬以上的情形。如本案所述情形,偷稅罰重於按虛開發票行為罰,“從一重處”的最終選擇結果也是按偷稅罰,即適用134號文的結果與“從一重處”的結果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