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019年,在超市民營企業BBG上班,2019年(47歲)因公司領導不公平考核,小人作怪,導致要換崗降薪,本人不同意,公司HR說我,不服從公司安排,屬於曠工行為,因畢竟在公司待了16年,多多少少也有一份感情,不想太為難,一氣之下,所以就同意自己離司,也打了辭職報告,但唯一的要求就是,要公司開具證明,讓我領取失業金,公司HR同意辦理,我於2019年6月辭職,8月就領到了失業金,失業之後,越想越不值得,在公司奉獻了16年,臨了被迫自己主動辭職,公司也沒有一點經濟補償,對於任何一個人,都會想不通的。按照勞動法,像我這種主動辭職的,按理來說,應該是拿不到失業金的,除非公司在證明材料上有變動,現在,既然拿到了失業金,就證明公司在遞交勞動局的材料上,本人不屬於自己主動辭職的,現在,我不想拿失業金了,想要求公司給予我應有的補償金,如果我現在要求勞動仲裁,維護自己應有的權利,還可行嗎?請懂行的大咖們指教一下!謝謝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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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執君之手觀日落月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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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賢惠151688966
這就是小不忍則亂大謀。您要是沒辭工作之前問問我,我告訴您在這種環境應該怎麼去做?現在您已經主動離職了,就沒有機會。您這事做得太不冷靜。公司給您失業金已經是不錯的了,您沒權利追究補助。因為是您主動辭退的公司。您若沒到合同?您都得給公司損失費。您這種情況,就是仲裁也沒法賠您什麼?憑什麼?趁著年輕去再找工作吧,自己接著上保險,到退休年齡好弄個退休金和大病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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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順意而為
剛看到你的問題,不知道現在答覆是不是能幫到你。
你自己提交的辭職報告,已經沒有可能拿到十六個月的離職補償了。你從社保局拿到兩年的失業金,基本上可以彌補了。
因為領取失業金必須是用人單位開除勞動者,所以你可以提出勞動仲裁,但結果是你既拿不到離職補償還要退還你領取到的失業金。
我是有十年勞動維權工作經驗的老張,希望可以幫到你。
申領失業金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繳納過一年以上的失業保險。勞動者自己辭職是拿不到失業金的,所以用人單位一般不會主動辭退員工;那麼,你這次是”一氣之下,主動打了辭職報告”,最後讓單位”配合”你順利拿到了失業金,現在拿到失業金後,再訴求單位應該給予你經濟補償。
因為用人單位持有你自己打的辭職報告,自然掌握了不給經濟補償的主動。你以既然拿到失業金就說明是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拿經濟補償。最後這件事攤在桌上,勞動行政部門以用人單位和你”共同協商”騙取失業金為由,你的失業金全數追回,用人單位同樣受到處罰。
你這個騙取失業金的案例絕對不是個案,如果勞動行政部門不依法處理,必然讓失業基金遭受損失。既然依法是勞動者自辭就沒有向用人單位索取經濟補償的主張,勞動行政部門也就依法辦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該維護,但用人單位也是一個納稅人,自然也同樣得到法律保護,並非勞動者就一定”我弱我有理”。
所以,你的經濟損失問題,我在開頭就指明是你”一氣之下”造成,如果你採取忍一下,忍到單位寧願給予賠償也不留你就圓滿解決,既拿到失業金又得到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既合法也合理(當然,如果你太過份,被用人單位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為由除名,同樣什麼都拿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