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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mkjjj654

    首先要明確的是公司並不等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責任分為兩個層面,公司對自己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的債務僅以其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這個問題邏輯是這樣的合夥企業,根據法律規定,不具有法人資格,也就是說它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人”。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則不具有權利能力,所以其沒有自己的財產。沒有自己的財產,也就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合夥企業的債務,實際上是由合夥人承擔的,對合夥人表現為無限責任,即合夥人要以其所有的財產承擔合夥企業的債務。再來說以公司為代表的企業法人,這類主體被法律擬製為“人”,在法律上可以當人看,可以擁有自己的財產,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出資人對這類主體出資後,出資財產屬於法人所有,而不再屬於出資人。因此企業法人可以對其債務,以其全部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無需出資人來承擔無限責任。然而出資人已經完成了其認繳的出資,因此表現為在出資的範圍內,對企業法人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有限合夥是一種特殊的合夥企業,為了籌集資金的便利,引入了只出資而不參與管理的有限合夥人,這一點有限合夥人和企業法人的出資人(公司股東)很像,但合夥企業仍是合夥企業,所謂“合夥企業的財產”仍是各合夥人共同共有的財產,而非合夥企業自身享有所有權的財產,由於有限合夥也沒有被法律擬製為“人”,所以還是要有至少一名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總結一下:法律把公司當“人”,公司對自己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股東實際不承擔責任,只是因為出資而表現為承擔有限責任。而法律沒有把合夥企業當“人”,因此合夥企業的無限責任由合夥人這個層面來承擔。公司如果作為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要以其全部財產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承擔到沒有財產可以承擔後,其股東只要履行完出資義務的話,就沒有其他責任需要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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