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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pietr49411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1)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7)合夥協議協定的有關事項。(8)決定委託委託一名或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9)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包括以財產份額對外出質),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10)全體合夥人同意,可以實行一人一票表決辦法。(11)對合夥損益分配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12)新合夥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訂立書面入夥協議。(13)協議退夥,全體合夥人同意。(14)除名,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15)有合法繼承權的,依照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同意,繼承人可取得合夥人的資格。(16)合夥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而非一致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1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唯一一個過半數標準。(17)合夥人以勞務出資,以及對勞務進行評估。(18)合夥人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19)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該合夥協議加以修改或者補充(20)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21)對企事業單位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從繼承開始日起,取得合夥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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