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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海納百川69967256

    職工因公致殘被鑑定為1-4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5)職工因公致殘被鑑定為1-4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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