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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375065512416

    不可以的。 根據財經法規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公司法人和財務負責人可以是一個人的情況可以是企業性質來定。 一、對於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根據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係。因此,對於上述三類公司而言,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 雖然未明確說明法定代表人不能擔任,但根據法理學解釋方法上的“舉輕以明重”理論,既然已禁止單位領導人直系親屬擔任財務負責人,那麼對於領導人本人也是當然禁止。 二、對於非上述三類公司的其他企業中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多部法律均未禁止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時擔任財務負責人,因此根據民商事領域“法無禁止即可行”理論,對於非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法人而言,其法定代表人可以同時擔任財務負責人。 可以以“一人公司”作為典型例子,這類企業由於規模較小,可以不設立董事會,往往其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財務負責人等等均同時為一個自然人擔任。 對於這類問題,究其根本還是企業的性質所決定,對於國有企業來說,因為所有權在國家手中,因此對於這種情況時嚴厲禁止的,但是對於私企來說就不存在這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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