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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270121029468759

    民法理念主要有平等、公平、私法自治、過錯責任。商法理念主要有強化的私法自治、營業自由與投資自由、保護營利、嚴格責任。從原則上講,民法作為商法的一般法,民法的理念都適應於商法,而商法作為特別法,不僅具有自己特殊的理念,且在適用民法理念時,也因商法的特殊性而有所修正。二、民法和商法產生的經濟基礎不同民法產生的經濟基礎是商品經濟,民法是和商品經濟緊密結合在一起的,有商品經濟就應當有法律,就應當有調整商品經濟的基本法律——民法。商法產生的經濟基礎是市場經濟,商法是調整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民法強調平等自主、等價有償以及誠實信用三項基本原則。商法強調效率至上、兼顧公平以及國家干預,這三項原則體現的顯然是市場經濟的普遍要求與一般規律。三、民法和商法的立法價值取向不同立法價值取向,主要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指各國在制定法律時,希望透過立法所欲達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會效果;二是指當法律追求的多個價值目標出現矛盾時的最終價值目標選擇。價值取向主要涉及到價值界定、價值判斷和價值選擇。價值取向和法律原則的關係是價值取向可轉化為各項明確肯定的法律規範和法律制度。價值取向和具體法律規範之間是透過法律原則來連線的,在效力上,價值取向是法律原則的上位概念。民法和商法都是私法,具有誠實信用、公平、效益、平等等相同的基本價值取向,但基於調整物件的不同,兩者的立法價值取向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在民法的各項價值目標中,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公平,當公平與其他民法原則發生衝突或矛盾時,公平是首選,即公平至上兼顧效益與其他;在商法中最高的價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立法要求是效益至上兼顧公平與其他。民法和商法不同的價值取向既反映了兩者具有不同的目的追求,也反映了兩者具有不同的作用和獨特的存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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