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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765375850720

    首先要明確,這是一場打定義的比賽。

    其實如果深究的話,法律的制定就是因為有人情的存在,我們要保護人情,就出現了法律。但是在這裡必須把“情”定義為“私情”,嚴格和“國情”、“集體利益”等容易糾纏不清的東西區別開來。如果能夠做到,你們就至少贏了五成。

    具體說法建議如下:

    既然今天我們辯論的論題將“法”與“情”區別開來,就等於是確立了一個將“情”放在“法”外的前提,也就是說“法”與“情”是割裂對立的。如果對方辯友告訴我們,法就是情,情就是法,那我們的辯論恐怕就要陷入迴圈論證的杯具中了。我們都知道法律是為了維護道德體系,為了維持社會秩序而存在的,在法律的確立過程中將人們的基準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貫徹其中,是法律成立之必然。我們今天和對方辯友討論的並不是中國當今法律是否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照顧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感情,而是在使用法律之時,是否可以將私人情感作為執行法律的標準和前提,是否可以容許“情”越“法”之上,成為我們判斷事物的準則。

    我放不否認,的確在某些場合,由於法律條文的文字侷限性,在執行過程當中出現了不盡如人意的情況,但是作為絕對處世標準的法律的尊嚴必須得到絕對優先的維護。我們可以以此為契機做出修改法律條文,使其更加人性化的提議,但是以任何理由不絕對履行法律都是不能容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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