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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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清蓮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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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384137241588
只要是一房二賣或多賣,無論是簽訂合同合約或取得房產證,法院一律判:第一買家(按可查交易時間~簽訂日期/轉款記錄)取得該完整房一套,其餘的買家除全額退回己預付錢款並判罰一套同價值房(錢)賠償其他各買家每家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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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宣城律師
是題主想把房子退給開發商,法院沒有支援,現在想上訴,房子沒有達到交房條件,但題主又已經進入裝修了,問二審還能不能退房,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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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科韻葉貴明
題目應該是:開發商一房二賣,第二個買家解除合同的官司勝訴了,...
我的意見是:①二審可以維持原判,裝修費用可另案處理;②無過錯的第二買家可以在合同被解除後向開發商索賠,比照房屋的升值部分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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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極目楚天S
公檢法本身就是房地產開發商一夥的,看看這個社會,任何牽涉開發商的案件,有哪個開發商被判刑的?在一個沒有法律的國度打官司,勝的永遠是權貴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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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使用者5561853290445
傷害消費者永遠不合理!應判開發商拿一套房來解決!或開發商無條件給冇房的消費者賣合理的套房!還判開發商賠償與罰款!
房產局給權,這事到處都有。我的一位朋友就打這場官司巳十三年以上十幾個民事、行政、及其他判決一審勝,二審、包括再審都敗訴。現今又進入了另一個確字起訴程式時,確被主審法官勸撤銷!沒撤就來個超越訴訟的判決,進入又一個二審階段無休止。說白了一句話:不得罪枉法聯盟的事實所在。就是,如果改判,抱括檢察院在內的三級抗訴枉判都應該擔十幾個玩勿職守責。所以十幾個枉判的結果,事實就是必須死守底線聯盟打壓的只能是受侵害者的個體人。這種案件太多太多。依我看應該行改訴三級政府的監督、監察組在實施辦實體憲法憲政踐行的法律施執過程中,視行政行為法學條款的立場、範圍、規章、制度之內的行為準許的合法性審理確認判決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