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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四驅飛揚

    謝謝邀請,擺放商品的工作人員叫理貨,理貨一定是有責任,但是很少被罰。理論上不可能發生,生產日期超過保質期三分之二的商品超市拒絕驗貨,你進不到超市,到最後三分之一保質期,超市會退貨,理貨員職責很清楚,除了及時補貨保持排面整齊,就是臨期過期商品絕不允許上架。供應商在小理貨面前都是太監,即使不小心有臨過期貨,供應商隨時會滿足理貨的要求。要麼是有些特殊顧客搞事情,也有裡外共謀搞事情,最後板子都會打到供應商屁股上,一般供應商都忍氣吞聲買單,這就是中國特色。以上指比較規範的大中型超市,夫妻店的小超市不清楚。

  • 2 # 不裝是我

    謝謝邀請,擺貨的叫理貨員,當然是有一定責任的,但是買單當然不能!肯定是超市負主要責任,有的超市會根據自己的規定來處罰員工。歸根結底還是得經銷商買單。因為經銷商不買單,就會受到超市的處處為難!上貨難,還有就是陳列位置給你放個不好的地方,這樣就會影響經銷商的銷量,所以經銷商只能吃悶虧了。

  • 3 # 榕城大事件

    1、在超市買到過期的食品,可以要求經營者增加賠償,增加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按照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賠償額不足伍佰元的,按五百元計。

    2、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公民有權對市場進行監督,有權用法律武器打擊違法行為。其次,超市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負法律責任。依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是禁止銷售的,經營者負有不向消費者出售這種食品的法定義務,並且應該熟知所銷售的每種食品的最後期限,在食品過期後仍予銷售這種行為,屬於違法行為。經營者沒有將臨到期食品放置於臨到期食品專櫃,也沒有將過期食品公告於公眾,而將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按正常方式銷售,帶有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性質,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按2014年3月15日實施的新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按照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案中,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為10.5元,不足五百元,按新消法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 4 # 四驅飛揚

    謝謝邀請,擺放商品的工作人員叫理貨,理貨一定是有責任,但是很少被罰。理論上不可能發生,生產日期超過保質期三分之二的商品超市拒絕驗貨,你進不到超市,到最後三分之一保質期,超市會退貨,理貨員職責很清楚,除了及時補貨保持排面整齊,就是臨期過期商品絕不允許上架。供應商在小理貨面前都是太監,即使不小心有臨過期貨,供應商隨時會滿足理貨的要求。要麼是有些特殊顧客搞事情,也有裡外共謀搞事情,最後板子都會打到供應商屁股上,一般供應商都忍氣吞聲買單,這就是中國特色。以上指比較規範的大中型超市,夫妻店的小超市不清楚。

  • 5 # 不裝是我

    謝謝邀請,擺貨的叫理貨員,當然是有一定責任的,但是買單當然不能!肯定是超市負主要責任,有的超市會根據自己的規定來處罰員工。歸根結底還是得經銷商買單。因為經銷商不買單,就會受到超市的處處為難!上貨難,還有就是陳列位置給你放個不好的地方,這樣就會影響經銷商的銷量,所以經銷商只能吃悶虧了。

  • 6 # 榕城大事件

    1、在超市買到過期的食品,可以要求經營者增加賠償,增加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按照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賠償額不足伍佰元的,按五百元計。

    2、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公民有權對市場進行監督,有權用法律武器打擊違法行為。其次,超市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負法律責任。依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是禁止銷售的,經營者負有不向消費者出售這種食品的法定義務,並且應該熟知所銷售的每種食品的最後期限,在食品過期後仍予銷售這種行為,屬於違法行為。經營者沒有將臨到期食品放置於臨到期食品專櫃,也沒有將過期食品公告於公眾,而將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按正常方式銷售,帶有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性質,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按2014年3月15日實施的新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按照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案中,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為10.5元,不足五百元,按新消法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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