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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因心梗入院,用藥後情況穩定,血管內有血栓,醫生建議做搭橋。人進去之前精神都蠻好,手術結束後10分鐘就不行了,最後因心臟破裂搶救無效死亡。這個手術不是隻在心臟表面開刀,不解剖心臟,對心臟的損傷極小,心臟搭橋手術的風險不高,成功率高達98.5%嗎?為什麼會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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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宋中清醫療律師

    這是一個失敗的手術。

    不過,患者維權早就不論醫療事故了。因為醫療事故鑑定是對方給患方挖的非法陷阱(不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鑑定)。只要及時取得影印病歷、談話錄音等證據,就可以直接委託專業的醫療律師起訴。

    無論《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內容要件是否全部具備,都對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起不了決定作用。起決定作用的是程式要件(臨時鑑定組想不想讓它成為醫療事故)。

  • 2 # 海夢緣37116759

    急性心梗,做不了支架,有人給做手術就不錯了,心臟破裂跟大面積心肌梗死有關,不做手術肯定是等死,做了手術也不一定活的。在國外急性心梗,室間隔穿孔,指南都建議急診手術,在國內,包括阜外醫院也做的很少,為什麼?死亡率高~術後麻煩事多,有的時候死亡不一定是手術的原因!心臟破裂時心梗導致的。擇期手術成功率才高,急診手術,死亡率很高。

  • 3 # 老院長講醫療安全

    心臟破裂是急性心梗患者的最為嚴重的併發症,其發生與梗塞面積與梗塞缺血時間成正比關係。對於心臟破裂的責任追究,需要綜合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梗塞面積大小,這個問題一般屬於患者自身原因,與醫療行為關係不大,因此梗塞面積越大,醫方的責任就越小。也就是你問的,不構成醫療事故。

    二是從梗塞發生到心臟破裂發生期間的冠狀動脈再灌注的時間延誤問題

    這種時間延誤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患者延誤,心梗發生後患者自行在家口服藥物,觀察,這樣極大地延誤了就診時間,導致梗塞部位缺血壞死嚴重,最終破裂。這種情況是不構成醫療事故,醫方不承擔責任的。

    另外一種情況就是心梗發生後患者第一時間就醫,但醫方未早期診斷,或是早期診斷後未早期進行冠狀動脈的再灌注治療,而是採用保守治療,延誤了再灌注時間,導致心臟破裂。

    最後一種情況就是患者本來具有經皮冠狀動脈介入實施再灌注治療的指徵,但醫方不具有實施該手術的條件,僅具有開胸直視手術實施搭橋手術條件,截留患者實施搭橋手術。

    如果您決定追究醫方責任,建議提供完整的病歷材料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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