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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品報損銷燬制度 (2017年6月20日修訂) 一、藥品報損管理規定 1、全院藥品的報損按本規定執行。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報損按有關規定執行。藥品的報損工作由藥品質量管理員負責管理。 2、藥品使用中,因各藥房藥品使用不平衡,效期在6個月內的,各藥房應相互調劑,減少浪費。 3、出現下列情況的藥品可申請報損: (1)在庫養護、銷後退回等業務流程中發現的非質量原因且無法退換的不合格藥品,丟失的藥品; (2)搶救車、小藥櫃的備用藥品因接近有效期(效期在45天以內),或因印字模糊不清無法使用的; (3)各藥房藥品接近有效期(效期在45天以內),平時用量較小但又必備(如解毒藥);由於意外事故,如水管爆裂、地震導致藥品損壞的;儲存中發生難以避免的破損、變質的藥品; (4)按有關規定必須報損的藥品。 4、因人為不負責任、未執行規章制度等原因造成藥品損壞、失效過期的損失,由責任人自行承擔。 5、報損程式: (1)由各部門藥品管理人員填寫藥品報損單,報護士長或科室負責人核實、確認並簽字。病區、檢查科室和診療單元,向對應的藥

    房報損和補充藥品; (2)藥房負責人定期(季末)統計本部門的藥品報損情況,填寫《藥品報損審批表》報藥學部主任審批; (3)上報分管院長審批; (4)藥品會計核准做帳; (5)各藥房做報損消帳,並按藥品銷燬管理規定進行銷燬處理。藥品報損材料和藥品銷燬記錄存檔備查。 二、藥品銷燬管理規定 1、下列藥品必須報損並銷燬處理: (1)所有破損、失效、過期等藥品。 (2)藥監部門抽檢不合格的藥品或國家公佈質量不合格並指定使用單位自行銷燬的藥品。 2、銷燬方法 (1)經過相應程式批准報廢的藥品,必須有兩人以上監督銷燬,所有報廢藥品不得原包裝丟棄,以防他人撿拾誤用。少量對環境無汙染的液體制劑可以倒入下水道沖走;固體制劑粉碎後棄於醫用垃圾箱內。 (2)銷燬時應採取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 (3)易燃、易爆、毒性、麻醉、精神、放射類管制藥品和數量較大的藥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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