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財產的,執行局就會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等到對方有財產時,你再去申請執行
1、代位原則的含義
代位原則是指:保險人依照法律或保險合同約定,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後,依法取得向對財產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進行求償的權利或取得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它包括代位求償權和物上代位權。
2、代位原則的內容
(1)代位求償權
a、含義:代位求償權,是指當保險標的因遭受保險責任事故而造成損失,依法應當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取得對此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b、前提條件:第一,保險標的損失的原因是保險責任事故,同時,又是由於第三者的行為所致,被保險人可以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賠償,也可以依據民法向第三者要求賠償。第二,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是在履行了賠償責任之後。
c、行使代位求償權是對保險雙方的要求。就保險人而言,首先,其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許可權只能限制在其賠償金額範圍以內。即如果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的款額超過其賠付金額,那麼超過部分歸被保險人所有。其次,保險人不得干預被保險人就未取得保險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就投保人而言,不能損害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並要協助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首先,如果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人賠償之前放棄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那麼,就意味著他也放棄了向保險人索賠的權利。其次,如果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人賠償之後未經保險人同意而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第三,如果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賠償或由於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最後,在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權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d、代位求償原則的使用範圍。首先,代位求償原則不適用於人壽保險,但在醫療保險中,保險人對於因第三者責任而使支付的保險金仍可以進行追償。其次,保險人一般不對自己的被保險人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求償權(除非他們是故意行為)。
以上摘自保險法
沒有財產的,執行局就會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等到對方有財產時,你再去申請執行
1、代位原則的含義
代位原則是指:保險人依照法律或保險合同約定,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後,依法取得向對財產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進行求償的權利或取得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它包括代位求償權和物上代位權。
2、代位原則的內容
(1)代位求償權
a、含義:代位求償權,是指當保險標的因遭受保險責任事故而造成損失,依法應當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取得對此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b、前提條件:第一,保險標的損失的原因是保險責任事故,同時,又是由於第三者的行為所致,被保險人可以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賠償,也可以依據民法向第三者要求賠償。第二,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是在履行了賠償責任之後。
c、行使代位求償權是對保險雙方的要求。就保險人而言,首先,其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許可權只能限制在其賠償金額範圍以內。即如果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的款額超過其賠付金額,那麼超過部分歸被保險人所有。其次,保險人不得干預被保險人就未取得保險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就投保人而言,不能損害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並要協助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首先,如果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人賠償之前放棄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那麼,就意味著他也放棄了向保險人索賠的權利。其次,如果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人賠償之後未經保險人同意而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第三,如果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賠償或由於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最後,在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權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d、代位求償原則的使用範圍。首先,代位求償原則不適用於人壽保險,但在醫療保險中,保險人對於因第三者責任而使支付的保險金仍可以進行追償。其次,保險人一般不對自己的被保險人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求償權(除非他們是故意行為)。
以上摘自保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