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技術貿易與國際商品貿易的區別:
1、貿易標的在形態上不同。 國際技術貿易的標的是沒有固定形狀、也不可用標尺度量加以規範的知識;國際商品貿易的標的是有形的、可用具體標準衡量其質量好壞的物品。
2、貿易標的在所有權上存在差異。 技術作為商品出售,其所有權可以不隨之轉移,供方可以只出售技術的使用權,保留技術的所有權,技術一經開發出來,可以多次出售而不必重複開發;貨物在出售轉讓後,賣方即失去對貨物的所有權,也無法繼續支配和使用該貨物,更無法對同一貨物多次出售或轉讓。
3、貿易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不同。 首先,國際技術貿易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不因付款或交貨的結束而中止,由於存在技術的傳授和其他技術交流,雙方關係會持續一段時間,而國際商品貿易雙方的債權與債務關係一般隨著付款交貨而結束。 其次,技術貿易的供方作為技術的開發者,其開發技術的目的不一定為了轉讓,可以是自用,而國際商品貿易的賣方作為貨物的生產者,其生產的目的主要是銷售貨物。 第三,技術貿易雙方大多數情況下是同行,技術受方對技術瞭解,能夠使用技術生產商品,技術供方在轉讓技術的同時,也擔心受方會在技術和產品上與自己競爭,因此,雙方既存在合作,也存在競爭。
4、國際技術貿易所涉及的問題較國際商品貿易複雜。 首先,國際技術貿易涉及工業產權保護,技術風險,報酬的確定,支付方式的選擇,貿易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貿易的限制等特殊而複雜的問題,這些問題在合作存續期間始終存在。 其次,國際技術貿易所涉及的法律較多,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合同法、個人所得稅法、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等。 第三,政府技術貿易的干預較多。大多數國家對技術的轉讓都規定,重要的、尖端的、保密的技術轉讓專案要經過審查、批准。技術的引進不僅關係相關企業的利益,而且與國家宏觀調控有密切聯絡,因此,技術受方通常採用立法和行政手段加引對國際技術貿易的管理和干預,以維護本國的經濟發展,政治穩定。
國際技術貿易與國際商品貿易的區別:
1、貿易標的在形態上不同。 國際技術貿易的標的是沒有固定形狀、也不可用標尺度量加以規範的知識;國際商品貿易的標的是有形的、可用具體標準衡量其質量好壞的物品。
2、貿易標的在所有權上存在差異。 技術作為商品出售,其所有權可以不隨之轉移,供方可以只出售技術的使用權,保留技術的所有權,技術一經開發出來,可以多次出售而不必重複開發;貨物在出售轉讓後,賣方即失去對貨物的所有權,也無法繼續支配和使用該貨物,更無法對同一貨物多次出售或轉讓。
3、貿易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不同。 首先,國際技術貿易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不因付款或交貨的結束而中止,由於存在技術的傳授和其他技術交流,雙方關係會持續一段時間,而國際商品貿易雙方的債權與債務關係一般隨著付款交貨而結束。 其次,技術貿易的供方作為技術的開發者,其開發技術的目的不一定為了轉讓,可以是自用,而國際商品貿易的賣方作為貨物的生產者,其生產的目的主要是銷售貨物。 第三,技術貿易雙方大多數情況下是同行,技術受方對技術瞭解,能夠使用技術生產商品,技術供方在轉讓技術的同時,也擔心受方會在技術和產品上與自己競爭,因此,雙方既存在合作,也存在競爭。
4、國際技術貿易所涉及的問題較國際商品貿易複雜。 首先,國際技術貿易涉及工業產權保護,技術風險,報酬的確定,支付方式的選擇,貿易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貿易的限制等特殊而複雜的問題,這些問題在合作存續期間始終存在。 其次,國際技術貿易所涉及的法律較多,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合同法、個人所得稅法、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等。 第三,政府技術貿易的干預較多。大多數國家對技術的轉讓都規定,重要的、尖端的、保密的技術轉讓專案要經過審查、批准。技術的引進不僅關係相關企業的利益,而且與國家宏觀調控有密切聯絡,因此,技術受方通常採用立法和行政手段加引對國際技術貿易的管理和干預,以維護本國的經濟發展,政治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