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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銀行卡的歸屬權不屬於持卡人呢?
我們平時去銀行辦理銀行卡時,都會在簽署辦卡協議和卡背面看到有這樣一行字,銀行卡的歸屬權歸某某銀行所有,明明是我們自己花錢班裡的銀行卡為什麼歸銀行所有呢?
首先:關於銀行卡的定義,中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方法》(銀髮[1999]17號)規定,
銀行卡是指商業銀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11年第2號)規定,信用卡是指記錄持卡人賬戶相關資訊,具備銀行授信額度和透支功能,併為持卡人提供相關銀行服務的各類介質。
簡而言之,銀行卡是一種工具和介質。
分析銀行卡的法律性質,主要包括幾個方面,首先,銀行卡是持卡人銀行賬戶資訊的載體,個人申領銀行卡應當向髮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後,為其開立記名賬戶,銀行卡存在的前提是銀行賬戶,銀行卡依賴於銀行賬戶而存在,其次銀行卡是合同的證明,銀行卡是髮卡銀行與持卡人訂立合同之後,由髮卡銀行制卡後向持卡人發行的,證明發卡銀行與持卡人之間存在銀行卡合同關係,再者,銀行卡是銀行結算憑證,銀行卡必須接入髮卡銀行為持卡人開立的銀行賬戶,憑已實現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功能。《物權法》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的權能是權利人享有所有權的表現形式,包括積極權能和消極權能,積極權能中,佔有是行使物的支配權的前提和基礎,消極權是指排除他人干涉和妨害。
當記者來到一家銀行的網點提出需要登出該借記卡時,有銀行人員表示,不退還記者開卡時的費用,並且如果記者不能拿出該銀行卡,還需要再給銀行10元。對此,有某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表示,為了統一的安全,銀行卡在登出後需要進行統一的回收銷燬。不過他也表示,這確實還是相當於持卡人最終為這張卡“埋單”。按照央行在今年年初公佈的資料,截至2013年年末,全國僅借記卡累計髮卡就達到38.23億張。按此資料計算,如果每張卡收費5元,僅卡費的收入就累計超過191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