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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809837325496

    關於斷水斷電這個做法,有一個案例供參考:沒交物業費強行斷水 法院判物業違法賠錢2013年9月物業公司向陳某發出催款函,要求他交納所欠水電費、物業費、公攤費等共計1700餘元。陳某認為其中800元是開發商應付給自己的違約金,應從物業費中扣除,所以自己只欠900餘元。因此該物業公司決定將陳某家水閥關閉,停止供水。陳某訴至法院,訴請物業公司停止侵害,並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9萬餘元,同時確認陳某應當向物業公司交納的物業費、水費及公攤水電費的金額為900餘元等。2014年8月,法院前往現場進行勘驗。陳某家所在樓層水錶井處於鎖閉狀態,且廚房內水龍頭冷水管開關處於損壞狀態。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物業公司賠償陳某一個月房租損失1500元。同時,確認陳某可以免交2013年10月的物業服務費。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糾紛發生時,物業公司採取強制斷水,顯然不合法,也給陳某的正常生活帶來不便,物業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陳某由於被斷水,短期租房合情合理,但仍應尋求合法途徑解決,以儘快恢復供水減少損失。市一中院終審判決:物業公司賠償陳某3個月房租損失4500元,確認陳某可以免交2013年10月至12月共計3個月的物業服務費。分析建議:1、小區物業服務糾紛發生時,雙方均應保持理性。如業主沒交物業費,小區物業只能採取正當途徑索要,而不能採取斷水斷電的方式來逼迫業主交費,這樣做是不合法的。業主與開發商有糾紛,應屬於另外的法律關係,如業主理解有誤,應做好溝通工作,消除業主不合理的要求。2、由於物業管理主要是小區內部的綠化、安保、環境、衛生等與業主日常生活相關的服務,主要糾紛就是業主認為物業服務存在瑕疵,故拖欠物管費。發生糾紛後,不少業主藉口對物業服務不滿意,不交或拖欠物管費。因為《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業主有履行“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起訴業主支付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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