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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民政部門辦理低保等事宜需要了解什麼叫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列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夫妻、父母(繼父母、養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父母與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父母與共同居住的有勞動能力的35週歲以下成年未婚子女不列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脫離家庭,獨立生活三年以上的宗教教職人員、依法確定的失蹤人員、在監獄服刑的人員、戒毒期為3個月以上的正在戒毒所強制戒毒的人員、在部隊服義務兵役的人員、在部隊服志願兵役的未婚人員瞭解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認定的範圍,可以對以下事項的申請、稽核自己做一個初步的判斷
1、辦理低保:家庭收入的核算和家庭財產的核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才有資格申請辦理低保
2、因病致貧家庭納入救助範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患救助病種,因為治病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可以納入救助範圍,救助方式有:低保、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臨時救助
辦理低保一般是要按照整戶稽核的,所以瞭解什麼叫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想要申請的人就可以先想想看自己家是不是符合低保標準呢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或扶(扶)養關係的人員,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雙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父母雙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民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認定的其他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