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超過45天。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通知,國發〔1981〕36號《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休假時間規定:高階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級士官假期20天,六級士官假期30天。
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執行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假期的基礎上,每次假期再增加10天:
(一)部隊駐地不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數,下同)地區,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區流動執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數)地區工作的;
(三)在新疆、甘肅、內蒙古、黑龍江、吉林、遼寧、雲南、廣西陸地邊防線上連以下分隊執勤的;
(四)戰鬥部隊中常年在核潛艇上工作、在戰略導彈部隊從事裝檢工作和在有核輻射危險的試驗訓練基地工作的。
在西藏地區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以及西沙、南沙群島部隊工作計程車官,在執行上述規定假期的基礎上,每次假期再增加2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區工作計程車官,在執行上述規定假期的基礎上,每次假期再增加30天。
士官一年內只享受探親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項,當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計。因特殊情況,經團(旅)級以上單位首長批准,士官可將當年假期分兩段安排。
士官探親、休假假期不含國家法定節日的放假時間。士官探親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時間。高階士官一般就地休假,經批准也可以異地休假,假期含路途往返時間。
士官未隨軍的配偶每年可以來隊探親一次,留住時間一般不超過45天,其路費報銷標準按照軍官配偶來隊探親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般不超過45天。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通知,國發〔1981〕36號《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休假時間規定:高階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級士官假期20天,六級士官假期30天。
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執行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假期的基礎上,每次假期再增加10天:
(一)部隊駐地不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數,下同)地區,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區流動執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數)地區工作的;
(三)在新疆、甘肅、內蒙古、黑龍江、吉林、遼寧、雲南、廣西陸地邊防線上連以下分隊執勤的;
(四)戰鬥部隊中常年在核潛艇上工作、在戰略導彈部隊從事裝檢工作和在有核輻射危險的試驗訓練基地工作的。
在西藏地區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以及西沙、南沙群島部隊工作計程車官,在執行上述規定假期的基礎上,每次假期再增加2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區工作計程車官,在執行上述規定假期的基礎上,每次假期再增加30天。
士官一年內只享受探親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項,當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計。因特殊情況,經團(旅)級以上單位首長批准,士官可將當年假期分兩段安排。
士官探親、休假假期不含國家法定節日的放假時間。士官探親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時間。高階士官一般就地休假,經批准也可以異地休假,假期含路途往返時間。
士官未隨軍的配偶每年可以來隊探親一次,留住時間一般不超過45天,其路費報銷標準按照軍官配偶來隊探親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