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申請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個人)須具備相應條件並向本局提交有關材料, 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
1、設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業或其他單,個人從事出版物零售,出租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⑴有確定的名稱和經營範圍。
⑵經營者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
⑶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
2、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應提交的申請書面材料,統一用16開紙列印或書寫:
⑴申請報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①發行單位名稱、地址及出版物儲存倉庫地址;
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文化程度,本市詳細住址,住宅及行動電話號碼等;
④經營方式:零售、出租、零售出租、投遞。
⑤經營出版物出租的經營場所,周邊200米範圍內有否中小學校。
二:用於出版物發行的固定經營場所及出版物,儲存倉庫的有效使用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影印件(原件備查)。
1.用於出版物發行的經營場所及出版物,儲存倉庫的具體位置圖,並在圖上標明經營場所及出版物儲存倉庫所在地的門牌號碼、左右相鄰名稱以及附近的明顯參照物。
2.經營者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原件當場查驗,影印件留存備查和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初中以上學歷證書的影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兩張。
5.工商部門預先核准的出版物發行企業的名稱字號審批表影印件(原件備查)。
6.如申請辦理電子出版物發行業務的,需提交正版電子出版物進貨憑證和發票,而且電子出版物進貨總數應不少於400張,並在經營場所備有相應的電子出版物讀盤裝置。
7.其他需要準備的證明材料。
三、辦證室接到申請辦理出版物經營,經初審無誤後,予以受理。有關科室按照證件審批承諾時限完成證件辦理工作。
四、申請辦證人於辦證時限期滿後可向辦證室查詢辦理情況。 《行政許可法》第六條 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一、凡申請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個人)須具備相應條件並向本局提交有關材料, 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
1、設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業或其他單,個人從事出版物零售,出租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⑴有確定的名稱和經營範圍。
⑵經營者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
⑶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
2、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應提交的申請書面材料,統一用16開紙列印或書寫:
⑴申請報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①發行單位名稱、地址及出版物儲存倉庫地址;
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文化程度,本市詳細住址,住宅及行動電話號碼等;
④經營方式:零售、出租、零售出租、投遞。
⑤經營出版物出租的經營場所,周邊200米範圍內有否中小學校。
二:用於出版物發行的固定經營場所及出版物,儲存倉庫的有效使用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影印件(原件備查)。
1.用於出版物發行的經營場所及出版物,儲存倉庫的具體位置圖,並在圖上標明經營場所及出版物儲存倉庫所在地的門牌號碼、左右相鄰名稱以及附近的明顯參照物。
2.經營者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原件當場查驗,影印件留存備查和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初中以上學歷證書的影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兩張。
5.工商部門預先核准的出版物發行企業的名稱字號審批表影印件(原件備查)。
6.如申請辦理電子出版物發行業務的,需提交正版電子出版物進貨憑證和發票,而且電子出版物進貨總數應不少於400張,並在經營場所備有相應的電子出版物讀盤裝置。
7.其他需要準備的證明材料。
三、辦證室接到申請辦理出版物經營,經初審無誤後,予以受理。有關科室按照證件審批承諾時限完成證件辦理工作。
四、申請辦證人於辦證時限期滿後可向辦證室查詢辦理情況。 《行政許可法》第六條 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