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集中供熱管理,維護供熱企業和熱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集中供熱事業的發展,根據《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集中供熱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熱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熱工作。峰峰礦區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集中供熱工作。規劃、物價、環保、房產、供電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權範圍,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熱工作。
第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城市集中供熱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集中供熱基礎設施建設及科技開發,鼓勵採用新技術,提高城市集中供熱普及率,改善城市環境。 按照市場經濟要求,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勵多元投資建設城市集中供熱。
第二章 供熱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五條 城市集中供熱規劃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並由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城市集中供熱發展應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設和管理並重的原則。 第六條 在城市集中供熱覆蓋範圍內,禁止新建採暖鍋爐房。現有的燃煤鍋爐供熱應逐步併入城市集中供熱。
第七條 城市集中供熱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專案,應按照城市集中供熱規劃及近期建設計劃,經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同意並報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城市集中供熱工程的設計與施工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按國家有關規範及技術標準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妨礙集中供熱工程正常施工。 城市集中供熱工程專案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向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竣工圖和有關資料,由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核驗後方可投入執行。
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集中供熱管理,維護供熱企業和熱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集中供熱事業的發展,根據《河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集中供熱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熱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熱工作。峰峰礦區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集中供熱工作。規劃、物價、環保、房產、供電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權範圍,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熱工作。
第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城市集中供熱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集中供熱基礎設施建設及科技開發,鼓勵採用新技術,提高城市集中供熱普及率,改善城市環境。 按照市場經濟要求,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勵多元投資建設城市集中供熱。
第二章 供熱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五條 城市集中供熱規劃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並由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城市集中供熱發展應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設和管理並重的原則。 第六條 在城市集中供熱覆蓋範圍內,禁止新建採暖鍋爐房。現有的燃煤鍋爐供熱應逐步併入城市集中供熱。
第七條 城市集中供熱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專案,應按照城市集中供熱規劃及近期建設計劃,經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同意並報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城市集中供熱工程的設計與施工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按國家有關規範及技術標準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妨礙集中供熱工程正常施工。 城市集中供熱工程專案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向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竣工圖和有關資料,由城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核驗後方可投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