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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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馮老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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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此去千年
這個東西我還詳細諮詢過人事,提前一個月說就行了,問清楚給誰交接,如果對方不接受,自行整理好一切需要交接的,在這裡有一個點,提前通知離職的起點,很多公司都是以釘釘審批提交日期為起點的,然後到日期了,直接走就行了,法律層面這樣的做法是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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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鬆鬆1915
但是我在奧地利上班的時候,一般是提前三週通知公司就行,但是國外的很多合同(因為我是技術和研發崗位)一般都要求半年或三個月不能在同行業甚至同領域任職。
真的是心意已決一般公司是留不住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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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光與灰塵Hugo
首先,你提交的是離職報告,只要提前30天,工作交接完畢了,即可離職。老闆沒有理由不准你離職,如果公司拒絕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其次,你提交的離職申請書,那麼你就得需要得到公司審批才能離職了。
具體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唉,身邊不少同事離職的時候被公司用這種理由強留,最後鬧得非常不愉快的比比皆是。希望接下來的內容對你有用吧!
首先,我們先來認清楚一個現實問題,我們的每一個社會行為,如何才是正確的,這種事公說公有理,唯一的準繩就是國法!打工人辭職這種行為都在《勞動法》裡有規定:勞動者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各位可以查查,通知不是和公司商量。)
既然對比勞動法確認我們離職是合法的(書面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那麼接下來我們在離職之前,最好先把比如工牌、釘釘打卡記錄等等材料收集一份,這樣萬一後面公司找麻煩,去勞動仲裁打官司也不怕。
當然了,坑爹的公司只有一部分,至少我接觸的公司離職找各種原因扣工資的很少,有備無患嘛。
最後再次強調,勞動者有一個月的時間去留給公司緩衝(交接期都在這一月之內),過了一個月,你哪怕翻著跟頭離開公司,都沒人能用法律怎麼著你。
切記,千萬別腦子一熱幹出什麼傻事,到那時候,黃花菜都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