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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HM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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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艾依琳
聽聞寧夏6歲女童彤彤摔暈後被12歲同伴打死。令人揪心,毛骨悚然。
而男孩因“年紀小”,受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免於刑事責任。
就前不久,發生在湖南益陽沅江市泗湖山鎮一起“弒母案”。兇手吳某。也是12歲,就單單因“年紀小”,而同樣被免責。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越來越低齡化。僅僅靠從輕處罰、引導、教育就能遏制這種現象的惡化?就這樣把這些未成年“惡魔”直接放回社會,能保證他們不再危害社會?危害無辜的人的人身安全?
香港《少年犯條例》,它的未成年違法最低刑責年齡是10歲,然而,他把10歲至14歲的未成年人定義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負不完全的刑事責任。
這跟中國14至18歲的未成年設定類似,而不同的是,如果能夠證實這個兒童明知其行為是非常錯誤的,卻仍然去實施,那麼,即使他出於10到14歲之間,也要為自己的行為負全部刑事責任,接受法律懲罰。
這樣的制度叫做“惡意補足年齡原則”,它解決了“刑責年齡過低,一棍子打倒所有兒童”的困境。
這值得我們借鑑。
願小女孩安息!
天堂沒有惡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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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名稱遊走江湖
家庭教育的嚴厲。和體罰不足以說明孩子的成長環境造就了孩子未來的殘暴性格。我覺得人的性格。很多取決以先天性的。我小的時候。我娘對我的管教。要多嚴厲就有多嚴。我不誇張的說。是棍棒下長大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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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講點你我都懂的
兒童擇友從小就要教導。比較小的時候就應該多關注他們身邊的孩子是否有劣根。打死人的這個孩子肯定之前有各種表現出來的,做為家長,你只能儘量去保護自己的孩子,別礙於情面不好意思把自己的孩子隔絕在危險之外。我孩子身邊也有些脾氣不好的小朋友,我就經常提醒她不要跟這類孩子來往,告訴她會有什麼樣的後果。慢慢的她就懂得擇友必須謹慎一點,好的人可以交往,德行差的人你惹不起。別人的孩子,我們沒有權利和義務去管教,只能教育自己的孩子遠離危險,對他們進行必要的避開危害的教育很重要。
血的教訓讓大家警醒。
7月13日,寧夏銀川永寧縣一女童在與兩個親戚家的孩子玩耍時,不慎從木架跌落導致頭部著地當場昏迷。12歲嫌犯因擔心女童醒後告訴家長後自己受到責罰,遂用木板將其活活打死。
我們震驚於12歲的嫌犯能下此狠手的同時,更多地在反思:是什麼原因能讓一個年僅12歲的孩子為了避免受家長責罰而釀出這種可怕的慘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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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打不得!罵不得!說不得!還要老師幹嘛?還要社會文明幹嘛?照這樣發展下去,以後比印度還文明!比非洲還先進!因為孩子想幹嘛就幹嘛!全世界當老師估計最難的就是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