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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149618505464

    一、如果房屋被鑑定為危房,是否需要拆除,明確責任是第一步。可能造成危房的責任主體有很多,開發商、施工方、設計方,甚至業主的不當使用,如野蠻裝修、改變用途、亂搭亂建等,必須確定責任後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二、房屋被鑑定為危房後,責任主體應根據危房成因區分情況、責任法定。如危房成因於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違反了《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強制性規範要求,工程招標、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等單位都要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責任主體缺位,而相應的監管主體或相應主管部門已經履行了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擔責任;若相關主管部門疏於履行相應職責,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四、在原因明確、責任確定之後,危房的維修、加固卻也面臨著重重考驗。記者調查瞭解到,中國現行的物業維修基金主要針對的是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保修期滿後產生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如屋頂滲漏、外牆剝落、電梯、消防設施等維修。而“危房”特指建築本身的主體結構出現問題,也就是說,危房所需要解決的主體結構問題應該由終身質保方承擔,維修基金是不能用在危房維修加固上的。

    五、從法律角度看,業主和開發商存在房屋買賣的合同關係,如果危房的成因不是業主和他人損害所致,也不屬於不可抗力的話,那麼房屋主體結構終身質保責任、危房的維修加固費用也要由開發商來承擔;如果造成危房的原因是設計、施工的問題,開發商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設計單位、施工方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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