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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311158683764

    智慧財產權的國際保護,從實務層面來看主要有以下途徑:

    1、單方保護,即一國透過其國內立法單方面宣佈保護外國智慧財產權,而不求任何互惠。但在當今國際社會,此種保護途徑已經不再採用,頂多在實踐中被個別地區保留。

    2、互惠保護,即某國承認並保護依本國法確認的智慧財產權,則本國就承認並保護該國法確認的智慧財產權。比如,中國在參加《巴黎公約》前,曾分別與多國在商標保護上施行互惠原則。

    3、雙邊協定保護,指國與國之間簽訂雙邊保護協定的方式,相互承認和保護對方的智慧財產權。如,1979年中美《雙邊貿易關係協定》1992年中美達成的《智慧財產權諒解備忘錄》等。

    4、締結國際條約保護,即多國之間透過政府間的談判,就智慧財產權在多國範圍內的保護問題達成多邊協定。如《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保護原產地名稱里斯本協定》《制止商品來月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

    智慧財產權國際保護組織主要有

    一、政府間國際組織:

    1、wipo(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1967年成立。中國於1980年3月正式加入該組織。處理該組織及其管理的國際條約的日常事務主要有wipo下設的“國際局”擔當。

    2、wto(worldtradeorganization)世界貿易組織。該組織不再贅述;wto總理事會下設智慧財產權理事會,監督《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即trips協定)

    另外還有unesco(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pov(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eapo(歐亞專利組織)等。

    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inta(國際商標協會)、ifia(發明者協會國際聯合會)、iacc(國際反假冒聯盟)、ifpi(國際唱片業協會)、egeda(音像製作者權利管理協會)、cisac(國際作者作曲者協會聯合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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