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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結婚的程式“六禮”分為“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大程式。我分別介紹一下:   這“六禮”在南宋以前就叫“六禮”,而且這是比較規範也是很有影響的程式。   納采,就是家長請人向女方家長作出意思表示。這要憑“父母之命”,首先是男方的家長看中女方,通常要門戶相對,就派個媒人到女方家提親,明確說明要為自己的兒了找個物件,是對方家的什麼人,這個就叫納采。這裡有個情節很多法制史的書上都沒有寫,一般要帶一個大雁去,因為大雁是個“信物”,是講信譽的,不是開開玩笑的,這個大雁不管女方同意不同意,都是白送的,不得取回。如果女方說不要,就結束,如果可以,就進入第二個程式。   問名。男方家長接到媒人的資訊後,再派媒人去女方,問清楚姓名、生肖、生辰等等具體情況,這是一個技術性程式。   納吉。都問清楚後就到算命先生那裡去算,如果算命先生說不好,那麼就算了,如果說好,就進入第四步。   納徵。這是最為關係的,送聘財,一旦女方收了,那麼這個婚姻實際上已經成立。有的書上說聘財要多一點,而唐律規定聘財多一點少一點沒有關係的,而且酒食不算,通常是綢緞這種東西。那麼為什麼說一旦收到後就算成立呢?要看法律,唐律明確說:如果聘財送到女家,男方悔婚,“不坐”,就是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彩禮“不索”,就是白送了。但是如果女方悔婚的話,家長要被“杖六十”,就是構成犯罪了。因此從中可以看出,我們認為接受聘財就意味著婚姻的成立,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這個婚姻是買賣婚姻。這個程式與婚書的程式具有同等的效力。我們說古代婚姻是包辦婚姻、買賣婚姻,這是不錯的。中國古代寫劇本的人是懂得這個法律的,例如梁山伯與祝英臺,祝英臺本來是要嫁給梁山伯的,但是一回到家裡看到家裡已經收了聘禮了,所以她沒有辦法了,只好對著梁山伯哭,她不願意因為自己悔婚而使父親構成犯罪,但又不願意與馬文才的兒子結婚,所以先上轎,再跑到梁山伯的墳上死,既不違法又不結婚。   請期。男方派使者與女家商定日期,一般也要算命的。後來在日曆上乾脆印了,宜什麼不宜什麼。   親迎。新郎承父命去女家迎娶新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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