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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劉哥在長春

    首先宣告,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專業的問題我不懂。我只是說說作為一個普通人對這個的看法

    如果家人知道所作所為,應以包庇罪起訴

    如果家人不知道所作所為,不應以包庇罪起訴。

    但有時候這個度不好把握,要是小偷一口咬定,我從沒有告訴過家人,執法機構是不是也無可奈何。所以,重點還是放在小偷身上,為何有些地方的小偷小摸屢禁不止,是執法力度不夠還是法律法規對於偷盜慣犯無可奈何,不是有句話說“大案不犯,小案不斷,氣死公安,難死法院”。所以抓了放,犯了抓,搞得有些人把拘留當成了家常便飯,對此我們有人警察也無可奈何。

    這些還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有些警察敗類和小偷蛇鼠一窩,我做你的保護傘,你來給我上供。前門抓後門放。但我想這樣的畢竟是少數,這個是高風險的事,畢竟上供和事業編制比起來太不划算。

    路不拾遺夜不閉戶,恐怕只有到了大同社會才能實現吧,反正我是看不到這一天了

  • 2 # 良知是最大的法律

    對親屬間包庇罪的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的規定,包庇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不論其與犯罪人有任何身份關係,即使是當事人的親屬,實施了包庇行為也構成本罪。司法實踐中也屢屢出現“一人犯罪禍及家人”的情形。

    對親屬間日常生活行為的法律共識

    保護親人是人的本性,如果將親屬之間的日常生活行為,如短時間為犯罪的親屬提供食宿,或者為其提供少量財物的行為等,應作為日常生活行為看待,不應認為符合包庇罪的定型的客觀行為要件。

    對親屬間包庇罪的法律共識

    司法實踐中,對於親屬之間的日常生活行為,即使客觀上對於親屬犯罪後的逃匿起了促進作用,但只要沒有超出社會相當性的範圍,就可以認為沒有達到可罰的違法性的程度,從而不作為包庇犯罪處理。

    “親親相隱不為罪”,這是中華法系的優秀文化遺傳,也是刑法人性化的體現,因此,對親屬間共同生活或知情不舉的行為能否入罪,司法機關是要慎重對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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