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允許進入他人住宅,有可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沒有構成刑事處罰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週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擴充套件資料:非法侵入住宅罪及其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一規定是刑法第245條之規定的憲法淵源。“每個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普通法原則),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領地的屬性,正如國外一位哲學家所說:“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處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會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擾,影響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寧。在國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國家刑法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為對公共法益的犯罪,如德國刑法、日本現行刑法;多數國家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為對個人的犯罪。中國《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則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中,我們不難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是國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體,一直存在爭論,有人認為是居住權,也有人認為是住宅安寧權,目前以主張住宅安寧權為多。筆者認為,人身權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權利,而住宅的安寧權是從屬於人身權的,是住宅內成員特有的。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間,尤其是住宅的安寧權,受法律保護,其真諦是私生活自由與安寧,因為家是私人生活的載體,是公民最安全、最隱秘、最獨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隱私權、財產權以及其他權利和自由的象徵。住宅安寧權,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的人格權,包括個人資訊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佔有權。
未經允許進入他人住宅,有可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沒有構成刑事處罰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週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擴充套件資料:非法侵入住宅罪及其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一規定是刑法第245條之規定的憲法淵源。“每個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普通法原則),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領地的屬性,正如國外一位哲學家所說:“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處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會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擾,影響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寧。在國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國家刑法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為對公共法益的犯罪,如德國刑法、日本現行刑法;多數國家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為對個人的犯罪。中國《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則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中,我們不難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是國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體,一直存在爭論,有人認為是居住權,也有人認為是住宅安寧權,目前以主張住宅安寧權為多。筆者認為,人身權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權利,而住宅的安寧權是從屬於人身權的,是住宅內成員特有的。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間,尤其是住宅的安寧權,受法律保護,其真諦是私生活自由與安寧,因為家是私人生活的載體,是公民最安全、最隱秘、最獨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隱私權、財產權以及其他權利和自由的象徵。住宅安寧權,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的人格權,包括個人資訊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佔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