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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紙家書

    可以這樣理解:只要之前的自書遺囑符合要求,即有效。

    有兩個理由,簡單說明一下:

    關於自書遺囑的要求,《民法典》前後無任何變化

    在《民法典》中,關於“遺囑”有關規定的變化,主要兩點:

    一個是遺囑形式。由原先的五種形式調整為六種形式,取消了《繼承法》中的“錄音遺囑”,新增“列印遺囑”和“錄音錄影遺囑”兩種形式。一個是遺囑效力優先順序。取消了公證遺囑最高效力一說,所有遺囑形式同等效力,以最後一份合法有效遺囑為準。

    其中,關於“自書遺囑”,對比一下《繼承法》和《民法典》:

    《繼承法》規定:

    第十七條 遺囑的形式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

    《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對比一下兩者可以看出:文字、甚至標點符號,都沒有變化。

    法不溯及以往

    法律會結合實際進行調整。但是有一個基本原則:法不溯及以往。

    簡單理解就是:新法舊規,遵從的是“從舊原則”——之前按照有關規定做出的法律行為,在新規出來之後,依然有效,不能因為有新規而否定之前的合法性。

    結合這個原則,再加上前後本來就沒有變化,可以給出如上結論:

    只要之前的自書遺囑合法有效,現在依然合法有效

  • 2 # 山裡樹水中魚

    據法理邏輯考證,應該有效,但這種有效性是有前提條件的:第一,契約內容合法,與前法條款不衝突,與後法條款不脫節,有各方當事人的親手簽名。第二,立約人在約定條款中備註有“已經某律師事務所或行政單位證實”、“所有事項遵循本文約定的條款”等內容。上述兩個條件任意具備一個即可,兩個都具備當然更好,基本法律原則為民法典中的“事前有書面約定的均以約定的條款為準”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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