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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lmz44037062

    嚴格地講,所有者權益與債權人權益在概念形式上並不存在實質性的差別,它們都是基於產權分析的結論。對於所有者產權與債權人產權的不同“制度安排”,前文已經述及。問題在於:體現產權主體與企業之間產權關係的“所有者產權”或“所有者權益”,對企業而言意味著什麼。

    所有者產權形成於投資者將財產“委託”給企業的過程。投資者這種委託行為的動機,無非是行使其作為產權主體所具有的追求自身利益*5化的自由權利。由於投資者對於其委託給企業的財產具有法律上的最終所有權,而企業作為一種法人也具有保證企業正常運轉的“法人財產權”,因此,作為委託人的投資者與受託人企業都必須遵守以法律法規形式存在的各種“遊戲規則”。對受託企業而言,其所獲受託財產就是其進行經營活動的“資本”。不需要像清償負債那樣予以償還,是這種“資本”的基本特徵,但卻是一種“消極”的特徵。

    企業受託保管的財產(“資本”的存在形式)構成企業資產的一部分內容。由於獲利性是資產的本質特性,因而投資者藉助於能降低“社會交易成本”的企業“組織”實現其利益*5化的目的,而企業及其經營者則透過其合理配置內部資源使投資者的初衷得以“如願以償”,同時也使得資產的“獲利性”本質特性得以體現。企業正是在這種促使資產獲利的過程中得以存在和發展的。

    企業對資產進行合理配置、創造利潤的過程,同時也是其經營“資本”、履行“受託責任”的過程。企業經營者作為受託人(群體),其履行的受託責任首先是一種“經營責任”。這種“經營責任”產生的動因主要有四:資產存在的“獲利性”、委託者的利益*5化目標、企業本身的“性質”和企業家的“職業道德”。正因為存在這些動因,因而“經營責任”在企業中是以一種“積極”而不是“消極”的方式存在。

    所有者權益是企業經營“資本”的產權歸屬,是從產權關係的角度對企業資產中除去債權人產權對應部分以外的那部分資產的產權認定。因此,同“債權人利益”一樣,所有者權益並不是站在企業主體立場得出的概念結論。但在本文研究中,依然使用了“所有者權益”概念,以其代指作為企業“經營責任”的經營“資本”。主要理由是:使用所有者權益概念已成習慣,以“資本”完全替之亦覺不妥,暫無合意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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