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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妙宜點影視分享

    一、首先仔細閱讀購買車位協議內容及檢視建築的設計圖紙,如與協議內容及建築的設計圖紙不一致,可以向專屬單位及機會申訴。

    二、所述問題指的多餘牆體,體積有多大,是否影響車輛的出入及停放。

    1、若直接影響車輛的出入及停放,並已走申訴流程,確認無果後。經評估拆除成本不高,並在個人接收範圍內,建議自行安排處理,這樣效率更高(但需保留相關拆前、拆除過程、拆後的相關圖片、單據等依據,以便後續申訴的驗證與追溯)。

    2、若直接影響車輛的出入及停放,並已走申訴流程,確認無果後。經評估個人拆除無法完成,建議先與物業商定拆除事項與共同承擔的費用。

    三、所述問題指的多餘牆體,體積不大,且不影響車輛的出入及停放,可以持續申訴,等最終的問題解決與處理。

  • 2 # 懂車官

    一、對於屬於人防工程的規劃車位、車庫的產權歸屬,無論《物權法》還是《人民防空法》均沒有明確規定,各地執行政策不一,目前,我市執行人防工程產權歸屬國家的政策,開發商不得出售、附贈。按照《物權法》和《人民防空法》立法中“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只能在不妨礙防空功能和滿足業主需要的前提下供業主使用,並可按約定收取一定的費用。

      二、對於屬於非人防工程的規劃車位、車庫的產權歸屬,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物權法》第74條第2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因此,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產權歸開發商,房地產開發商在取得相關的規劃許可,按規劃許可進行開發建設後,即可以按程式取得產權,可以進行出售、附贈或出租。需要強調的是,《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49條對規劃車位、車庫的出售及出租物件進行了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的需要”。這就意味著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需要,既使其他人提出更高的條件,也不能出售、出租。

      三、對於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物權法》第74條第3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因此,房地產開發商無權對其進行出售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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