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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簡直扯淡

    這事本身就涉嫌“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刑事犯罪了,無需另外立法。只是之前不知道出於什麼考慮,警方絕少往這個方向處理,一般也就教育教育、行政拘留幾天完事。最近幾次干擾司機的倒是不少以此條法律起訴的,也算是有個轉變吧。

  • 2 # 浪慶陽

    我覺得可以,還有應該提倡市民如果在公交發現有人擾亂司機,應當用一切手段來阻止這種行為,並且拿出相應的獎勵給阻止者,全民來監督和保護司機安全。

  • 3 # 揚州談律師

    刑事司法實踐及諸多判例中,均將搶奪公交車方向盤及影響公交車司機安全駕駛行為,定性為刑法第114條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

    有以下案例可供參考:

    (2015)滬二中刑終字第1277號 胡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審案

    (2015)松刑終字第147號 白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審案

    (2016)贛06刑終74號 李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審案

    (2016)閩03刑終693號 吳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審案

    (2015)宿中刑終字第00080號 劉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審案

    ......

  • 4 # 修行者張引

    刑法當中是有相應罪名可以適用處罰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為犯,只需要有行為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就可入罪,造成了實際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升格法定刑加重處罰。所以,妨害公交車司機安全駕駛的行為是可以入罪的,也有相應的罪名可以適用。

    但是,之前由於對於干擾公交車司機安全駕駛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認識不足,所以在實際執法過程中,追究刑事責任的很少,最多行政處罰了事。這次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件將這種行為的危險性體現得玲離盡致,所以相信以後這種行為適用刑法打擊的例子會越來越多,也會越來越深入人心。

  • 5 # 榮歌心語

    這個觀點我持完全贊同的意見!搶奪公交車司機方向盤已經危脅到很多人的生命安全了!就算公交車沒有發生事故都可以按故意殺人未遂來定罪!

  • 6 # 包菜哥說運損車

    作為乘客角度來說希望公交公司可以在不是站臺的地方可以下車,(郊區可以試點)可能這個問題能有好改善一下。搶方向盤入刑要看事故大小而定。個人觀點還是希望乘客和駕駛員還有公交公司都不要發生這種事。和睦相處才能共享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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