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籌備工作。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提交資料,經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督促後仍不改正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可根據業主提出的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組織人員取得相關資料,所發生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由業主代表組成,一般為5—15人。業主代表應當由模範履行業主義務、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並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尚未銷售的物業,建設單位可作為業主代表參加籌備組。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後,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籌備組要做好下列籌備工作:
(1)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2)參照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示範文字,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業主公約(草案);
(3)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4)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
(5)做好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丁作。
上述(1)、(2)、(3)、(4)項的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15日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30日內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按下列程式召開:
(1)由籌備組介紹業主大會籌備情況;
(2)由籌備組介紹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情況;
(3)業主投票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
(4)審議透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
(5)審議決定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籌備工作。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提交資料,經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督促後仍不改正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可根據業主提出的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組織人員取得相關資料,所發生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由業主代表組成,一般為5—15人。業主代表應當由模範履行業主義務、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並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尚未銷售的物業,建設單位可作為業主代表參加籌備組。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後,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籌備組要做好下列籌備工作:
(1)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2)參照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示範文字,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業主公約(草案);
(3)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4)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
(5)做好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丁作。
上述(1)、(2)、(3)、(4)項的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15日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30日內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按下列程式召開:
(1)由籌備組介紹業主大會籌備情況;
(2)由籌備組介紹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情況;
(3)業主投票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
(4)審議透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
(5)審議決定其他物業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