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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夜無痕202647591

    時下,各個品牌汽車、各大4S門店,為了吸引購車者,都會推出試乘試駕活動。消費者在購買車輛前,也想對汽車進行試駕,以便對車子的各項效能,舒適程度有一個主觀的感受。

    但是,各大4S門店在消費者試駕前,無一例外都會和消費者簽訂所謂的《免責協議》。

    簽了這份協議,在試駕時,萬一出了事故,經銷商就能免責了嗎?

    我們來看看《合同法》是怎麼規定的: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免責協議》一般來說都會有格式條款,經銷商的格式條款如果有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消費者在簽訂試駕協議前,應該認真分析格式條款,充分認識自己所應承擔的風險後才簽定。如果有異議,應該現場提出或者拒絕參加試駕。   

    經銷商應該對格式條款用加粗字型或者下劃線標註出來,並口頭提醒試駕者注意認真閱讀這類條款,並作一定的解釋。

    如試駕者已經充分了解了風險,經銷商也履行了感知責任,那麼合同有效,試駕者應承擔風險,反之。

    不當之處,請指正!

  • 2 # 馬慶同

    我有幾點看法

    1-先把責任放一邊,因為有法律,沒有法律還用得著籤嗎?

    2-經銷商要有人道意識,可以免,還以出於人道?

    3-現在試駕的人,說真的很過分;

    4-開車有風險,保險承擔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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