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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史說新傳
誅九族,是一種株連式或者是稱為連坐式的刑獄懲戒手段。簡單的說就是一人犯罪,全家人甚至親友都要一起被連累,被懲罰,誅及整個宗族,這是一種極端刑罰,受株連者皆為死刑,誅族的範圍從三族、五族、七族、九族、十族不等。這種嚴刑竣法、重刑主義,往往被評判為苛酷,卻是古代帝王藉以鎮壓反對者,鞏固極權統治地位的專政手段。
誅族一說,有說最早源於奴隸社會末期,有說起源於秦朝,不過應該看具體時間就是在奴隸社會瓦解、封建社會形成的階段。在先秦時的《尚書·泰誓》就已有記載:“罪人以族”。《尚書·堯典》中說:“以罪九族”,指的是高祖、曾祖、祖父、父、本身、子、孫、曾孫及玄孫九代之族。春秋有晉滅欒氏九族,楚滅慶封九族之說。
在《史記·秦本紀》中,早在秦文公時就有這一概念,當時有過“夷三族”的記載。到秦始皇時焚書坑儒,就曾經規定“以古非今者族”,這裡的族就是滅族。《前漢書》中說,商鞅變法就有“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而“參夷”就是誅三族,三族就是父母、兄弟、妻子,而後來的秦朝宰相李斯就未能逃脫“參夷之誅”,被誅三族。
商鞅的連坐之法實施後,後來牽扯的人越來越多,範圍越來越廣,從三族慢慢變成了七族。所謂七族,根據《史記·鄒陽傳索引》中介紹,是“父之姓,姑之子,姊妹之子,女之子,母之姓,從子及妻父母,凡七族也”。
清初學者劉繼莊《廣陽雜記》卷一中記載“九族始於隋煬帝”,他認為到了隋煬帝時期,才將七族又擴大為九族。這與前面《尚書·堯典》中的:“以罪九族”說並不一致。而且,對於九族的解釋,顯然各古籍並不相同。南宋王應麟的《小學紺珠》解釋說“九族者,外祖父、外祖母、從母子、妻父、妻母、姑之子、姊妹之子、女之子、己之同族也”。甚至到了明成祖時,在方孝孺案中還有誅十族之說。
當然,這裡要將誅族和株連分開,誅族不管是九族還是其它三族五族七族十族,被連帶者一定要處死;如果是株連則不一定,有可能被牽連者相對於主要責任人會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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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看家族的大小了 牽連數萬人的都有
其實古代家族沒有你想像的那樣大 比如清朝不準有同姓村 什麼林家莊 王家村之類的 這是從宋開始的 而唐和唐以前只有族誅 而且不多
其實誅連九族意議並不大 就多死幾個而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