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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說家陳璽

    法律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法人是達到法定要件組織的自然人格化。法規制的基點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權利和義務的對等和平衡是準則。法設定了人的義務和責任,也賦權於人。自然人的法權,是人社會生活的保障,自由的基礎。法規定自然人在不同的條件下,享有某些權利,自然人按程式和要件,也可以放棄,因為放棄權利也是一種權利。法定義務則是強制的,當事人不能放棄。這潛藏著經濟學的原理。放棄權利是總體的盈餘。不履行法定義務,則是造成整體的虧久。當然,法律在強制自然人履行義務時,他對權利的放棄和享用情況,也會成為他履行義務邊界和量的考量因素!

  • 2 # 三目之心

    中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所以公民從出生得那一刻即附有了民事權利,一直伴隨著到公民的死亡。這一權利是被法律賦予的,所以公民不得放棄,但有些情況下可以選擇行使或不行使這一權利。

    民事權利主要有:

    1 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 債 權: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4 人 身 權: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九十九條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

  • 3 # 美麗巴彥淖爾建設路95

    行政案件是以權力說事的,放棄貨幣補償,選擇產權調換。就是選擇居住權,所有權,使用權等權力,這些權力受憲法保護,怎會被司法強制了!

  • 4 # 鐵馬憶冰河

    必須明確一點,凡是中華人共和國的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所以說權力和義務是憲法規定的,不是自己想放棄就放棄的。

  • 5 # 言而無信171286888

    先告之您《憲法》規定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如下: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和通訊密秘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保括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並依法取得賠賞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保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和權力自由,保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保護權,保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做為一名正常的中國公民,如果沒有犯法?您為什麼要放棄您應該享有的中國公民應該享受的權利呢?!

    相反日常生活中,我們更應該用《憲法》賦予我們中國公民的權利,去維護我們自身的權益一一去平等的生活和工作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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