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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每日愛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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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律師呂叢
這個要分情況討論,如果女方婚前全款買房,結婚後把男名字加上,這是對男方的贈與,是算共同財產的。還有婚前如果女方按揭買房,以女方財產支付首付款,婚後仍由女方個人財產還貸,房屋登記在女方名下的,除非與男方另有協議約定,否則屬於女方跟人財產,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則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這樣的話,也沒什麼不合理的。
如果女方婚前買房,結婚後也沒有把男方加上的,這顯然屬於女方個人財產。還有如果婚前女方按揭買房,以女方方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屋登記在女方名下的,除非男女雙方另有協議約定,否則屬於該女方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貸款為該女方的個人債務。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款項及房屋增值部分,由女方給男方補償。說是算是夫妻的第二套房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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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魚零零
法律就是這麼規定的,你想讓他是一套房,可以和他離婚,他去買房就是一套。
買房手續辦完以後,你們再復婚就好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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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潘律師說家事
這是制度設計的問題,至於是否合理,見仁見智。根據屁股決定腦袋的通識,受益者認為合理,認為自己利益受到損害的,就會認為不合理。
當然,這裡所謂的受益者,都屬於簡接受益,別人都按兩套房對待,貸款利率購房稅率都高,那麼首套購房者,相較之下,就會覺得自己賺了便宜,對吧。
制度設計的思維是,住房套數,按家庭戶統計。你單身超過18歲算一戶,你結婚兩個人也算一戶,結婚再生倆寶寶4個人,也算一戶。只是有的城市規定單身戶只能購一套,已婚家庭可以購兩套。
你婚前購買的房子也是房子,雖然這套房子沒有男方什麼事,但他和你結婚了,你們夫妻名下就有了這套房子。並不是一定屬於共同財產,一定要在這套房子上佔有份額,才能佔有你的購房指標。
這也是許多家庭為了買房而“假離婚”的原因。
設想一下如果男方婚前也買了房子,那麼你們就屬於兩套房了,誰也別說誰了。
制度是明規則,規則在那兒擺著,你結婚時就可以對這事進行權衡,既然你在“被二套房”和結婚之間,選擇了寧可被二套也要結婚,說明結婚對你來說,比被二套更重要,這也是正確的決定。愛情和婚姻真的無價,不能用經濟金錢來核算和對價。
人算不如天算,走自己的路,尊重自己的感情和內心,別的只能聽天由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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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啊,夫妻雙方都是家庭成員,妻子的房子雖然算婚前財產,但只要不離婚,房子也是這個家庭的房子,再買一套算第二套,法律這麼規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