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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砥水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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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昌談歷史
一,商周時代設立專門登記血親復仇的機構。
《周禮》記載,西周設“朝士”機構,此機構就是來負責登記血親復仇約機構,其中規定:如果父親被殺,可去登記殺父者名字,以後殺死仇人無罪。
二,血親復仇的原則
巜禮記》中記載了血親復仇的原則。其分為兩部分:
1.血親復仇的條件。其一,父無辜被殺,子可以復仇。其二,父犯死罪被殺,子不可復仇。
2.復仇的物件限制。被殺者子孫可在五世之內復仇,不可復仇至五世之外。
以上規定不包括君主,君國之仇可殺九世。
血親復仇是什麼?
通俗點說,就是殺父之仇,不共戴天。
商周時期有專門機構登記血親復仇西周司寇下設機構——朝士,父兄為人所殺,可上此機構登記仇人姓名,以後殺死仇人無罪。
從中國法制史的發展來看,血親復仇逐漸不容於法律商周時期,可以登記,登記之後,殺死仇人就無罪,這其實就等同於將血親復仇並位於法律手段。
血親復仇和法律對復仇行為處罰,這本質上是禮法之爭,這個話題就太大了。
僅僅一個唐朝,有陳子昂的《復仇議狀》以及反駁他的柳宗元的《駁復仇議》,還有韓愈的《復仇狀》,這些大家對於復仇和法律之間的衝突,各有各的看法,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閱讀。
在處刑上,就以張扣扣案來說,一審被判死刑,二審是4月11日,也就是後天開庭,個人覺得改判的希望不大。
從邏輯上來說,張扣扣的母親被鄰居故意傷害致死,但是法律已經懲戒了兇手,從法理上來說,張扣扣已經沒有對兇手進行復仇的合法基礎了,更不要說去殺害兇手的家人了。
但是張扣扣認為法律對兇手判決不公,懷恨在心,連殺三人。可能有的人認為,法律不公,就應該私力復仇,張扣扣錯在殺的太多,應該只殺當年兇手一人。
在普通人心裡,殺人償命是一個不容置疑的道德命題。但是在法律上,即便是故意殺人行為,除非罪大惡極的,也並不是一定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這本身就與民眾普通的樸素的道德觀念有衝突。
但我個人覺得,認為法律不公,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解決,付諸暴力,並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