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保證金有學者認為其本質就是彩禮,而彩禮並非法律規定的,而是從古至今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時男方給付女方的金錢,是作為婚姻成立的一種程式和象徵。早在古代中國就有六禮之說,包括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男方給付彩禮就是源於六禮,是作為聘娶婚嫁出現後中國傳統婚禮程式之一。
彩禮作為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已在全國各個地區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給付方式和給付金額,而法律雖沒有明文規定具體的給付方式和金額,但隨著婚約保證金引發的糾紛越來越多,法律以社會為基礎,作為調整社會關係的重要手段,相關法律也規定了有關彩禮的返還的幾種情況。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可以要求返還,或者已經辦理婚姻登記但雙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過的,還有就是一方給付彩禮後導致該方生活困難的情況下,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婚姻保證金作為一種類似於彩禮的金錢擔保方式,在本質上屬於以婚姻為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但又不同於一般的彩禮,並非以建立婚姻關係為基礎,而是一種戀愛的保證。婚姻保證金也是作為以離婚為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既然是贈與行為,那麼依照贈與合同的規定,贈與人有權在交付給受贈人贈與物之前行使撤銷權。
由於婚姻關係涉及身份關係和財產關係,婚姻關係不僅是關乎當事人的利益而且也關乎社會的穩定和諧,所以贈與人在婚姻保證金的協議中隨意的行使撤銷權,會嚴重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故雖然婚姻保證金屬於附條件贈與的性質,但不能完全按照合同法來調整。婚姻關係一旦破裂,該贈與行為所附的解除條件成立,由該行為所導致的法律後果主要就是關於該筆保證金是否應該返還問題。
婚姻保證金的法律效力及贈與性
婚姻保證金屬於雙方當事人為締約婚姻而簽訂的戀愛擔保合同,其形式上屬於合同擔保,具有法律效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合同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或者強制性規定,並且不違背公序良俗,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便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既然該婚約保證金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一方違約,該方是不能要求返還保證金的。
婚姻保證金有學者認為其本質就是彩禮,而彩禮並非法律規定的,而是從古至今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時男方給付女方的金錢,是作為婚姻成立的一種程式和象徵。早在古代中國就有六禮之說,包括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男方給付彩禮就是源於六禮,是作為聘娶婚嫁出現後中國傳統婚禮程式之一。
彩禮作為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已在全國各個地區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給付方式和給付金額,而法律雖沒有明文規定具體的給付方式和金額,但隨著婚約保證金引發的糾紛越來越多,法律以社會為基礎,作為調整社會關係的重要手段,相關法律也規定了有關彩禮的返還的幾種情況。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可以要求返還,或者已經辦理婚姻登記但雙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過的,還有就是一方給付彩禮後導致該方生活困難的情況下,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婚姻保證金作為一種類似於彩禮的金錢擔保方式,在本質上屬於以婚姻為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但又不同於一般的彩禮,並非以建立婚姻關係為基礎,而是一種戀愛的保證。婚姻保證金也是作為以離婚為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既然是贈與行為,那麼依照贈與合同的規定,贈與人有權在交付給受贈人贈與物之前行使撤銷權。
由於婚姻關係涉及身份關係和財產關係,婚姻關係不僅是關乎當事人的利益而且也關乎社會的穩定和諧,所以贈與人在婚姻保證金的協議中隨意的行使撤銷權,會嚴重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故雖然婚姻保證金屬於附條件贈與的性質,但不能完全按照合同法來調整。婚姻關係一旦破裂,該贈與行為所附的解除條件成立,由該行為所導致的法律後果主要就是關於該筆保證金是否應該返還問題。
婚姻保證金的法律效力及贈與性
婚姻保證金屬於雙方當事人為締約婚姻而簽訂的戀愛擔保合同,其形式上屬於合同擔保,具有法律效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合同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或者強制性規定,並且不違背公序良俗,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便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既然該婚約保證金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一方違約,該方是不能要求返還保證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