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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及權利有:  1、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3、決定聘請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有權採用招標或其他方式,選聘、續聘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委託合同。  4、審議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標準及使用辦法。通常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和標準。物業管理企業據此提出測算依據和收費標準,經雙方協商後簽訂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予以確定。  5、審議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物業管理企業每年應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費用概預算,上報業主委員會審議。根據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提出修改意見,物業管理企業修改後,由業主委員會批准實施。  6、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  7、監督公共建築、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負責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8、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二、 業主委員會的義務有:  1、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業主大會透過的各項決議,接受廣大業主的監督。  3、貫徹執行並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工作,對住戶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  4、嚴格履行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保障物業各項管理目標的實現。  5、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執行政府部門對本物業的管理事項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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