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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m以下臨空高度的樓梯高度不應低於1.05m,超過24m臨空高度(相當於高層及中高層住宅的高度)的樓梯高度不應低於1.10m,對於高層建築,因高空俯視會有恐懼感,所以加高至1.10m。

    當樓梯底部有寬度大於或等於0.22m,且高度低於或等於0.45m的可踏部位,按正常人上踏步情況,人很容易踏上並站立眺望(不是攀登),此時,樓梯高度如從樓地面或屋面起算,則至樓梯扶手頂面高度會低於人的重心高度,很不安全,故應從可踏部位頂面起計算。

    陽臺、外廊等臨空處樓梯高度應超過人體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體靠近樓梯時因重心外移而墜落。

    擴充套件資料

    一、樓梯的數量、位置和樓梯間形式應滿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梯段淨寬除應符合防火規範的規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樓梯的梯段淨寬應根據建築物使用特徵,一般按每股人流寬為0.55+(0~0.15)m的人流股數確定,並不應少於兩股人流。

    注:0~0.15m為人流在行進中人體的擺幅,公共建築人流眾多的場所應取上限值。

    三、梯段改變方向時,平臺扶手處的最小寬度不應小於梯段淨寬。當有搬運大型物件需要時應再適量加寬。

    四、每個梯段的踏步一般不應超過18級,亦不應少於3級。

    五、樓梯平臺上部及下部過道處的淨高不應小於2m。梯段淨高不應小於2.20m。樓梯的梯段淨寬不應小於1.10米。(住宅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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