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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護舉報人個人隱私法律法規

    依據《關於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任何個人和單位依法向人民檢察院舉報職務犯罪的,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人民檢察院對於舉報內容和舉報人資訊,必須嚴格保密。

    第五條人民檢察院對職務犯罪舉報應當採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受理舉報應當由專人負責,在專門場所或者透過專門網站、電話進行,無關人員不得在場。

    (二)舉報線索應當由專人錄入專用計算機,加密碼嚴格管理。專用計算機應當與網際網路實行物理隔離。未經檢察長批准,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檢視。

    (三)舉報材料應當存放於符合保密規定的場所,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四)向檢察長報送舉報線索時,應當將相關材料用機要袋密封,並填寫機要編號,由檢察長親自拆封。

    (五)嚴禁洩露舉報內容以及舉報人姓名、住址、電話等個人資訊,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或者被舉報單位。

    (六)調查核實情況時,嚴禁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影印件;除因偵查工作需要並經檢察長批准外,嚴禁對匿名舉報材料進行筆跡鑑定。

    (七)透過專門的舉報網站聯絡、答覆舉報人時,應當核對舉報人在舉報時獲得的查詢密碼,答覆時不得涉及舉報具體內容。

    (八)其他應當採取的保密措施。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受理實名舉報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可能發生的風險及其性質、程度和影響等進行綜合評估,擬定風險等級,並根據確定的風險等級制定舉報人保護預案。

    在辦案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風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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