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發行,是指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的行為。 它突破誠信底線,無視法律權威,作為證券市場最為嚴重的證券欺詐行為之一,歷來是各國監管機構監管執法的主要領域。 欺詐發行的法律規定 根據證監會2014年10月份釋出的《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針對欺詐發行、重大資訊披露違法等市場反映強烈的兩類違法行為,落實《證券法》關於重大違法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規定,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存在上述兩類違法行為,被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欺詐發行的表現 在IPO(首次公開發行)環節,華麗包裝上市、披露不實乃至欺詐發行時有發生、屢禁不絕,主要表現為:
1.
發行人報送或披露的資訊存在虛假記載,包括虛構業務,虛增資產、收入和利潤,變造甚至偽造產權證書和重要經營證照等。
2.
發行人報送或披露的資訊內容不準確、依據不充分或者選擇性、誇大性披露,存在誤導性陳述。
3.
發行人報送或披露的資訊存在重大遺漏,包括未披露關聯關係及關聯交易,未披露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未披露獨立性方面的重大問題,未披露重大債務、違約或對外擔保等。
4.
發行人未按規定報送或披露資訊,包括未及時披露生產經營的重大變化,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或仲裁進展等。
欺詐發行,是指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的行為。 它突破誠信底線,無視法律權威,作為證券市場最為嚴重的證券欺詐行為之一,歷來是各國監管機構監管執法的主要領域。 欺詐發行的法律規定 根據證監會2014年10月份釋出的《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針對欺詐發行、重大資訊披露違法等市場反映強烈的兩類違法行為,落實《證券法》關於重大違法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規定,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存在上述兩類違法行為,被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欺詐發行的表現 在IPO(首次公開發行)環節,華麗包裝上市、披露不實乃至欺詐發行時有發生、屢禁不絕,主要表現為:
1.
發行人報送或披露的資訊存在虛假記載,包括虛構業務,虛增資產、收入和利潤,變造甚至偽造產權證書和重要經營證照等。
2.
發行人報送或披露的資訊內容不準確、依據不充分或者選擇性、誇大性披露,存在誤導性陳述。
3.
發行人報送或披露的資訊存在重大遺漏,包括未披露關聯關係及關聯交易,未披露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未披露獨立性方面的重大問題,未披露重大債務、違約或對外擔保等。
4.
發行人未按規定報送或披露資訊,包括未及時披露生產經營的重大變化,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或仲裁進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