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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兌匯票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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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得票票據
被背書人全稱塗改是比較常見的一種票據瑕疵問題。按照《票據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銀行承兌匯票第四手被背書人寫錯,必然造成與其後手背書人簽章的抬背不符,從而形成背書不連續,銀行會拒絕貼現、承兌,影響票據權利的實現。
銀行承兌匯票以票面收款人為第一背書人,其正確背書方法應採用完全背書形式,由背書人在相應票據背面或粘單之“背書人簽章”欄內簽章。銀行承兌匯票第四手被背書人全稱寫錯,一般的解決方法是由第四手背書人(即票據出讓方,出現錯誤的“被背書人欄”下的簽章背書人)出證明,更正第四被背書人的名稱,即把寫錯的“被背書人”名稱一欄用紅色筆劃線更正,寫正確的被背書人名稱全稱,再加蓋章。當然,最保險的方法還是詢問出票銀行的具體處理意見。
打付款銀行電話詢問應該如何處理,每個銀行都有一些小的差距。
經過我10年的承兌匯票經驗總結也可以按一下方法辦理;
1、需要劃紅線更正:
出證明企業必須是被背書人:下方的背書人簽章的企業,還要在劃線更正後的位置補蓋背書章一套(財務專用章+法人章)
證明原因如下:
因我公司財務人員疏忽,導致被背書人“某某某有限公司”誤寫成“某某有限公司”,現已劃紅線更正為“某某有限公司”,此匯票確實是我公司轉讓給某某有限公司,我公司與該公司存在真實貿易關係,由此引起的經濟糾紛由我公司承擔。請貴行到期給予解付。
證明落款必須加蓋 財務章 法人章 和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