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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387430387627

      答:這是根據民事權利的不同作用來劃分的。   (一)支配權是權利人排他地直接支配財產或其他標的的權利。   這種權利具有兩方面的作用:   一是積極方面,即支配特定的財產或利益,不需要他人行為的介入;   二是消極方面,即權利人有權禁止他人妨礙其對標的物的支配,   具有排他性質。   民事權利中,物權是最典型的支配權,他物權、智慧財產權、人身權也屬於支配權。   (二)請求權是權利人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與支配權不同,請求權人只能對義務人提出請求,但不得對義務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進行直接的支配。債權所產生的請求權是最典型的請求權。而其他請求權則多基於某種權利遭受侵犯而產生,如因物權受侵犯而產生的請求權(物上請求權)、因智慧財產權受侵犯而產生的請求權(智慧財產權上請求權)等。   請求權是權利人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三)形成權是僅憑權利人的意思表示即能使一定的權利義務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形成權的行使可以使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如法定代理人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行為行使承認權,可使該行為有效;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行使追認權可使該無權代理行為成為有權代理而有效等),也可以使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更(如選擇之債中,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行使選擇權,可使選擇之債變為特定之債),還可以使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歸於消滅(如抵銷權的行使,可使對待債務歸於消滅;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可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等)。   (四)抗辯權是對相對人的給付請求予以拒絕的權利,即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例如,合同關係中,應當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相對方到期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可以拒絕相對方要求其履行義務的請求。抗辯權主要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先訴抗辯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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